【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新加坡和中國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 偷漏稅的協定:什麼屬於聯屬企業

2019/01/14   •   3407閱
了解新加坡與中國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本文深入探討了「聯屬企業」的定義,包括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支機構等關係,以及雙方如何處理已徵稅企業利潤的調整問題,幫助企業主和專業人士更好地理解雙邊稅務協議的細節,有效降低跨境稅務風險。

新加坡和中國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 偷漏稅的協定:

什麼屬於聯屬企業

聯屬企業,亦稱關聯企業,通常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彼此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係的企業和經濟組織,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的企業。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彼此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係的企業和經濟組織,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的企業。例如,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支機構,以及同受母公司或總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之間,都屬於聯屬企業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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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

(一)締約國一方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 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締約國一方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如果兩個企業之間建立商業或財務關係的條件不同於獨立企業之間建立商業或財務關係的條件,並且由於這些條件的存在,導致其中一個企業沒有取得其本應取得的利潤,則可以將這部分利潤計入該企業的所得,並據以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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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締約國一方將締約國另一方已徵稅的企業利潤(在兩個 企業之間的關係是獨立企業之間關係的情況下,這部分利潤本應由該締約國一方企業取得)包括在該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內征 稅時,該締約國另一方應對這部分利潤所徵收的稅額加以調整。 在確定該調整時,應對本協定其他規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相互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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