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19歲華裔青年涉嫌華僑銀行釣魚短訊騙案,承認與7名同黨提供銀行戶頭資料給海外犯罪團伙,讓後者利用這些戶頭接收約60萬新元(約198萬令吉)犯罪所得的款項,自己則從中賺得1400新元(約4620令吉)。
被告鄭明彥(19歲)前日在新加坡國家法院承認一項牴觸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以及一項牴觸有組織罪案法令的控狀。
新加坡警方是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接獲768起相關報案,涉及損失總金額高達1280萬新元(約4224萬令吉)。華僑銀行之後向受詐騙案影響的客戶發放善意的全額賠付。
警方事後展開調查,在同年2月逮捕16人,包括鄭明彥與7名同黨,即孔嘉權(19歲)、林凱澤(21歲)、蘇俊炎(20歲)、凱魯丁(20歲)、梁俊賢(19歲)、白勇容(19歲)以及一名17歲少女。由於案發時少女未滿18歲,媒體不可報導她的姓名。
其中,梁俊賢已認罪,去年7月被判入青年改造所一年。
根據鄭明彥承認的案情,他與7名同黨向來合作協助不同犯罪團伙洗黑錢。涉及華僑銀行釣魚騙案的犯罪分子便利用鄭明彥等人提供的戶頭資料,接收部分騙得的款項。
犯案過程中,鄭明彥與同黨分工負責不同環節;梁俊賢、孔嘉權、蘇俊炎和林凱澤先在通信平台Telegram上搜尋不同銀行戶頭的資料,再由鄭明彥和凱魯丁更改這些戶頭的登入資料,然後嘗試進行小額匯款,以確保戶頭可用;白勇容和17歲少女則負責「外勤」工作,按照指示到提款機提款。
鄭明彥等人在兩個月內共提供至少16個銀行戶頭給涉及釣魚騙案與其他騙案的犯罪團伙,這些戶頭轉移的贓款近60萬新元。鄭明彥在這期間收到1400新元的「酬勞」,他承認,知道自己與同黨當時是在幫犯罪分子洗黑錢。
控方指被告在犯案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他負責更換銀行戶頭的登入資料,並且測試能否順利轉移戶頭款項。
由於被告早前犯下糾眾鬧事等罪行,是在緩刑監視期間犯下騙案,控方因此吁法庭諭令當局準備評估報告,考慮判被告進入青年改造所。
承審梅希納斯法官聆聽控方陳詞後詢問鄭明彥,法庭早前判他接受緩刑監視是否等同於浪費時間,因為鄭明彥看來似乎沒有想要改過自新的決心。鄭明彥原本沉默不語,在法官追問下終於表示自己一直找不到工作,在經濟窘迫的情況下犯案。
法官因此諭令當局準備兩份報告,一份評估鄭明彥是否適合接受改造訓練,另一份評估他在緩刑監視期間的表現與進展。
上述案件展期至2月2日下判。 (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