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註冊公司後,董事這件事您需要提前想清楚
很多客戶在完成新加坡公司註冊之後,才開始意識到"董事"這個角色背後涉及的規則比預想的複雜。
尤其是在從掛名董事過渡到自己擔任董事、再到需要同時擔任多家公司董事的過程中,每一步都有對應的合規要求。
本文從本地掛名董事的存在邏輯出發,梳理EP持有人擔任董事的規則,以及雙重董事(LOC)申請的核心判斷標準,幫助您在公司架構設計階段就建立清晰的認知。
為什麼需要本地掛名董事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每家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本地掛名董事"(Ordinarily Resident Director),且該董事須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PR),或持有就業准證(EP)的人士。
對於大多數剛進入新加坡市場的外籍創業者來說,在公司註冊之初尚未取得EP的情況下,委任一名符合資質的本地人士擔任掛名董事,是滿足法定要求的標準做法。
這位本地董事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合規擔保的作用——他們須熟悉新加坡相關法律法規,並對公司的合規狀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取得EP後,可以替換掛名董事
一旦企業註冊人成功獲批EP,便具備了擔任新加坡公司常駐董事的資格。此時可將自己正式任命為公司董事,並依程序移除原本地掛名董事。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EP持有人擔任董事的資格,原則上僅限於其EP簽發所對應的那家公司。如果EP持有人希望同時擔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就涉及"雙重董事"的合規問題。
什麼是雙重董事(LOC)
在外籍人士尚未持有EP時,以外國董事身份同時擔任多家公司的董事,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然而,一旦持有EP,情況便發生了變化。根據新加坡人力部(MOM)的相關規定,EP本質上是與特定僱主公司綁定的工作許可,EP持有人在其他公司履行董事職責,同樣被視為一種工作行為。
因此,若EP持有人希望擔任其EP簽發公司以外的公司董事,須事先獲得MOM的正式批准——即申請 Letter of Consent(LOC,同意書)。
換句話說,在收到LOC批准之前,EP持有人不得在其他公司履行董事職責。若LOC申請未獲批准,須辭去相關公司的董事職務。
LOC的有效期與申請人當時EP的有效期保持一致,EP續簽後需重新申請LOC。
MOM批准LOC的核心條件
根據MOM官方規定,LOC通常在以下情況下才會獲批:
第一,申請人希望擔任董事的公司,與其EP所在公司之間存在股權關聯關係,且這一關聯須在ACRA(會計與企業管理局)的營業執照記錄中有所體現。
典型例子包括:家族辦公室架構下的基金公司與管理公司,以及母子公司結構。
第二,申請人擔任雙重董事的目的,與其在EP所在公司的主要職務存在關聯性。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在EP所在公司擔任高級職位,或在公司持有較大比例股權,MOM也可能在逐案審查的基礎上酌情批准。
關於股權關聯的一個重要細節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關鍵點:兩家公司之間的共同股東,必須是企業實體,而非自然人。
也就是說,如果A公司和B公司的唯一共同聯繫,僅僅是同一個人以個人身份持有兩家公司的股份,這通常不構成MOM認可的"企業關聯性",LOC申請將面臨被拒的風險。只有當兩家公司都有共同的公司股東時,才滿足申請資格。
唯一的例外情形是:例如在13O家族辦公室架構下,MOM接受以個人作為共同股東來申請LOC。
其他工作準證持有人的特別說明
新加坡的S Pass或Work Pass准證持有人是不能擔任新加坡公司的董事或秘書,也不能作為股東在新加坡擁有或經營任何業務的。
若違反規定,相關工作準證將面臨被吊銷的風險,並會面臨就業禁令。
另外,如果外籍人士在新加坡擔任公司註冊董事,但本人並不居住在新加坡,則不一定需要持有EP。這一規則適用於純粹以外國董事身份參與公司治理、不在新加坡實際工作的情形。
新加坡董事合規的整體邏輯清晰,但每一個節點都有對應的規則需要提前了解:註冊初期選擇安心的本地掛名董事、取得EP後如何完成掛董的更替,以及在多公司架構下如何通過LOC合法擔任雙重董事。每一步銜接得當,才能避免合規漏洞或不必要的返工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