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新加坡翻譯為「國際商業法庭」,國內稱之為「國際商事法庭」)最大的兩個特點是國際性和獨立性,「獨立性」主要指程序上的獨立性,這兩個特點是它能夠在國際上得到認可的主要原因。

首先介紹一下它建立的故事。2013年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達順提出建立SICC,最初的著眼點是金融爭端,主要想在這方面有所建樹。但現在比較擴張了,我想它建立後應該有20多個案子,其中有一部分是關於能源的案子,還有合營企業糾紛,法庭本身的定位也不是很複雜。我發現中國國際商事法院與新加坡在許多方面存在不同,例如著眼點,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建立的著眼點雖不能說完全為了取代仲裁,但也是針對目前商界對國際仲裁的很多不滿,例如費用很高,耗時很長,仲裁員經常誤解法律,法院的目的是建設一個類似於常設仲裁庭機構。但是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是針對「一帶一路」進行共商共建,各自的理念還是不一樣。
就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的地位而言,存在另一個不同。雖然它也是最高法院下屬的一個庭,但只進行一審判決。新加坡為兩級三層法院體制。基層法院過去稱為初級法院,現在為國家法院。在國家法院上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一個稱呼,實際上包含一個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可以進行一審也可以受理來自國家法院的上訴案件,而上訴法院則是真正具終審功能的上訴法院。新加坡的國際商事法院設在高等法院,屬於最高法院的第一級,是最高法院的一個庭,這個庭的判決自然是可以上訴的,與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一審終裁、不能上訴還是有區別的。但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自行約定是否上訴。就管轄權而言,新加坡法院強調國際性和商事性。後對法案進行修訂,現在也管轄所謂的離岸案,這一點與國內的國際商事法院也有所不同。我聽剛才幾位法官的介紹,國內的國際商事法庭好像只受理與中國有實質聯繫的案件,但是新加坡的離岸案件管轄權反倒強調與新加坡沒有實質關聯的案子,如果與新加坡有實質關聯的案件則受新加坡國內法的約束。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重點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國際性,以及與國際性緊密關聯的「精英性」。國際性主要表現在法官團隊和律師代理行為的國際性。
新加坡為建立國際商事法院,其實也頗為大動干戈。2013年建立了包含國際法律精英人士在內的委員會並討論可行性,為此還進行了修憲。根據新加坡原有法律,法官退休後,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退休後不能從事正式審判工作,且法官必須為本國人士。2014年新加坡為此專門修憲,首先允許退休法官,包括前任大法官等非常有名的法官兼學者可以繼續從事審判業務。其次是允許首席大法官指定外國人擔任法官,實際上是為國際商事法院鋪路。基於此,建立了非常強大的商業法庭法官隊伍,其中有很多是我的前同事,好幾個都是新加坡國立大學裡出來的學生。
除21人的本土法官團體外,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最大的特色是建立國際法官團,這些人擁有和新加坡本土法官一樣的權利義務,一樣參與審案,實際上這些人大部分來自於大英國協國家,都是前首席大法官,或是來自於英美體系的偶像級、明星級的資深法官,被新加坡聘請為新加坡國際法官團成員。目前來自英國的法官有六名,澳大利亞四名,美國、加拿大、香港、法國和日本各一名。保證所有案件中至少有一名外籍法官。

這一點令新加坡國際法院得到國際商業界的信賴。因為國際商業界很大程度上還是通行英美法,商事合同的準據法長期以來不是English Law就是New York Law。近幾年,新加坡法律、香港法逐漸得到採納。這些來自英美法系統或者受到過英美法訓練的律師看到這些如雷貫耳的名字,他們會認為沒有問題,而且願意向當事人推薦,因為這些法官的學識和人品,可以通過幾十年的經歷進行驗證。我想這個國際性的力度非常大,現在法院中有15名著名的國際法官,但是往後有可能還會再繼續增加
另外一個國際化指標是律師代理,這方面也給當事人,尤其是律師以很大的吸引力。具體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外國律師可以在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出庭進行正式代理的,且在案件中權利義務和新加坡律師一樣。我們知道各國法律市場都受到高度保護,各國一般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代理訴訟活動。但現在根據新加坡的新規定,外國律師如需在國際商事法院出庭,只需進行形式上的註冊。我查了一下資料庫,現有78名外國律師已經完成了註冊,可以在國際商事法院作為正式律師出庭,主要是來自英美法國家,還有不少印度律師,也有一兩名韓國人,目前還沒有一位中國人律師。中國有一些做的比較好的國際律師事務所其實可以申請註冊。
還有一點是外國法查明,在這方面也是挺大的一個創新性貢獻。剛才有幾位討論中國的國際商事法院是否聘請專家證人,我在新加坡也做過專家證人,它由一方當事人的律師所聘請,你要給他寫一些證詞,必要時還需要接受當庭質證。專家證人費用非常的,新加坡的國際商事法庭試圖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你不一定需要聘請專家證人,律師本人就可被視為專家證人,如果涉及到外國法律問題,按照過去的傳統,律師要請一個專業精通外國法律的專家作為專家證人,現在代理律師自己就可以做,法律陳詞起到和專家證人一樣的作用,給當事人可以省大量的費用,讓律師也覺得有信任感。

另外就是司法體系和訴訟程序的獨立性。新加坡是一個著名的法治國家,國際商事法庭本身的程序有兩個特點,中國的國際商事法庭對此也有所體現,第一給當事人最大自主權,第二最大程度上靠近國際慣例,不讓你覺得新加坡有新加坡的特色,在別的地方熟悉的東西到新加坡照樣可以適用。具體體現在一些例子上,比如協議管轄,這一點中國的法院也有規定。它明確規定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在審案時不受新加坡證據規則的約束,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一套證據規則。如何提交證據,證據的採信本是一件最重要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屬於司法主權的部分。那麼新加坡明文規定放棄這一部分主權,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你所熟悉的規則。此外,作為一個法院,除了奉行公開審理的原則,大量採取了一些仲裁做法。作為一級法院,理論上講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可以協議排除上訴範圍,或者乾脆不上訴,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
再講一下剛才幾位法官講的判決執行的問題。新加坡對外尋求判決執行,以及新加坡裁決在海外的可執行性,我認為有三個因素。第一是法律傳統問題,英美法的傳統不一定講究互惠,這樣子就解決了很大問題,因為有時候互惠原則面臨誰先走第一步,你先給予互惠還是我先適用互惠的問題。結果往往一等就是許多年。但是新加坡沒有這個問題,它會選擇先執行。
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最大程度上利用國際法,從國際法上最大程度地推動裁決執行,基本上就是這幾種情況。第一,大英國協成員國內的執行,這本身就是一個莫大優勢,是非大英國協國家不可能享有的一個優勢。另外是雙邊協議,包括與杜拜等現有國際商事法庭簽署了協議,可能等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成立以後也會與中國簽署協議。不是國與國,而是兩個國際商業法庭之間的協議。我覺得這個方式挺好的,不必國對國,法庭對法庭並不會降低檔次,也沒有主權的問題。還有《海牙公約》,《海牙公約》的好處就是在歐盟和墨西哥可以執行裁決。對其他國家可以通過司法外交積極推動互惠的執行,一個典型案例就是承認與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新加坡先承認中國蘇州法院的判決,後來南京某法院在某一案件中承認了新加坡的判決。這個案子還被選進最高法院的「一帶一路」典型案例,就是著名的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案。

最後是幾點結論。首先,建立國際商事法庭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產業政策的推動,新加坡是產業運營很成熟的一個國家,包括金融中心、醫藥行業、信息科技行業等在自我構建方面都占有優勢,現在則是努力打造成國際爭端解決中心。中國不一定是這個出發點,但是新加坡是這個出發點。
第二,法庭的可信度和吸引力來自其國際性、獨立性、精英性。如果你是世界知名的法學家,是世界知名的法官,那麼大家對你的獨立性也不會存有太大懷疑,覺得你判案一定可信。如果你讓外國律師也可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他們就願意鼓勵當事人來這裡訴訟。
第三,對於判決的域外可執行性涉及到更為複雜的因素。
我就講這些,謝謝大家。
註: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國際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迴法庭的指導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學絲綢之路國際法與比較法研究所、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律政策協同創新中心於2018年7月13日舉辦了「絲綢之路學術帶」高端國際學術論壇,以「國際商事法庭的建設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為主題,邀請海內外實務界和學術界的知名學者專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建設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展開了熱烈和卓有成效的圓桌研討。本文根據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西安交大法學院教授王江雨先生的發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