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年前,一對夫妻離婚時達成和解,女方收下 200 萬元和解金。15 年後,女方卻稱發現男方當年隱瞞資產,要求追補款項。然而,經過家事司法法院與高庭兩輪審理,女方的訴求均被駁回。

離婚雙方中,男方現年 57 歲,來自印度尼西亞,持有就業准證,任職於本地一家塑料製造公司;女方 54 歲,是新加坡人,曾長期擔任家庭主婦,在 2004 年創辦了一家慈善機構。
二人於 1999 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後育有兩個女兒,分別在 2003 年和 2006 年出生,如今大女兒已前往英國求學,小女兒也即將在今年踏上赴英的旅程。
2009 年,女方提出離婚申請,2010 年 3 月法院作出臨時判決,同年 7 月雙方正式離婚。
根據當時的判決結果,男方需每月支付孩子 5779 元作為生活費,另外支付 945 元用於孩子的學費和保險,並承諾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孩子未來的大學費用;女方則一次性獲得 200 萬元的和解金,這筆款項涵蓋了婚姻資產分配以及部分生活費補償。
2020 年,男方提出申請,希望將孩子的生活費降至每月 2500 元,並提議大學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2021 年,女方隨即提出反申請,要求將生活費調高至 8500 元,同時主張男方應全額承擔孩子的高等教育支出。
在這一過程中,女方聲稱,從男方提交的宣誓書中,她意外發現男方擁有一個瑞士銀行帳戶。經過法證調查,該帳戶內約有 194 萬美元(約 250 萬新元)的資金。
此外,女方還發現男方未披露其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關利益,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高達 80 萬美元。兩項資產合計約 274 萬美元(根據判詞,摺合為 323 萬新元)。
女方進一步指出,男方如今的資產已累計至 1159 萬元,與當年離婚時披露的 240 萬元凈資產相比,幾乎增長了五倍。
她還列舉了男方近年來的購置行為,包括花費 120 萬元購買的葡萄牙房地產、購置的一輛奔馳汽車,以及價值 670 萬元位於烏節路的公寓。
據女方稱,男方在 2020 年的平均月收入超過 6 萬元。 針對女方的種種說法,男方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回應。男方表示,自 2020 年起,由於投資失敗,個人收入大幅下滑。
關於女方提及的葡萄牙房地產,男方稱是在投資虧損發生之前購置的;奔馳汽車則是由其父母出資購買;而烏節路的公寓,目前仍背負著 200 萬元的貸款。至於收入方面,男方稱在 2023 年,其月收入大約為 1 萬 5000 元。
此外,男方還反駁女方,稱女方雖未從事正式工作,但每月通過投資收益和公寓租金,大約有 1 萬 3000 元的收入。
男方指出,女方擁有大學學歷,具備商業經驗,並且創辦了非營利機構。按照此前雙方約定,在孩子上小學後,女方就應重返職場,但實際上女方一直未從事全職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瑞士銀行帳戶內資金的來源,男方的供詞前後矛盾。起初,男方聲稱資金來自出售股權所得,而後又改口稱是用於投資的借款。
家事法院在審理後裁定,男方雖存在隱瞞行為,但並不構成欺詐,因此女方無權要求追補未披露資產部分的款項。
同時,法院對兩個女兒每月的合理支出進行了評估,認定分別為 5389 元和 5519 元,父母雙方應按照六四比例分擔相關費用。
具體而言,男方需要承擔大學學費、保險以及機票費用,女方則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開支。 然而,女方對家事法院的所有裁定事項均不服,並就此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朱漢德在審理這起上訴案件時指出,儘管根據《婦女憲章》,即便離婚協議已經執行完畢,在存在 「欺詐性隱瞞」 的情況下,法院依然擁有更改判令的權力,但前提是必須有強有力的證據支持。
在本案中,臨時判決早在 15 年前就已作出,並且各項條款均已履行,女方也早已收下了 200 萬元的和解金。如果女方以欺詐為由要求重新分配資產,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撤銷整份離婚協議,並且退還已收取的和解金。
但實際情況是,女方一方面希望繼續保留這 200 萬元,另一方面又僅要求額外獲得男方當年未披露資產金額的 44.5%,這種訴求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法官進一步說明,現行法律並不支持在保留原和解金額的同時,另行對未披露資產部分進行補分,並且在過往判例中,也沒有類似的支持案例,因此,高庭駁回了女方的上訴請求。
關於女方提出男方應承擔孩子 80%開支的訴求,高庭經過審理認為,家事法院此前裁定的 「六四」 分攤安排是合理的。
朱漢德法官指出,在本案中,雙方在離婚時都試圖弱化自身的經濟實力,同時誇大對方的財富狀況。雖然男方的財力相對較強,但這並不足以支撐女方提出的如此高比率的分擔要求,因此,高庭最終維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