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周二(4月28日),檢方針對一名同時擁有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國籍、因未按規定報到服國民服務(NS)的男子,提出了最高刑期的量刑請求。
與之相對,辯方則僅要求罰款,並聲稱檢方提出的監禁請求「是對這位印尼公民保留其印尼國籍意願的不尊重」,同時也「對印度尼西亞的不尊重」。
47歲的姚志海(Edmond Yao Zhi Hai)是一名新加坡公民,他因涉嫌在1997年1月未按規定報到參加全職國民服務而接受審判。這被認為是此類逃避國民服務案件中的首例審判。
據了解,姚先生於1978年出生於新加坡,母親是新加坡人,父親是印度尼西亞人。他的父親為其辦理了印尼國籍並獲得了印尼護照。
1986年,姚的母親簽署了一份契據,聲明姚當時是未成年人且為新加坡公民。他在1990年獲得了國民身份證,並在1984年至1996年期間在新加坡的萊佛士高、萊佛士學院等學校就讀。
在審判過程中,辯方辯稱,由於印尼法律禁止公民參加外國軍事服務,姚的印尼國籍使他相信自己受法律約束,不得在新加坡服兵役。辯方補充道,如果他在新加坡服了兵役,他將會失去印尼國籍。
審判結束時,姚被判有罪。法官表示,儘管姚擁有印尼國籍,但他及其母親理應清楚他必須履行國民服務義務。
地方法官李艾麗莎(James Elisha Lee)駁回了關於「姚誤以為新加坡將其視為印尼外籍人士」的辯解。法官還指出,由於國防部人力局(CMPB)從一開始就已告知其國民服務義務,因此不能「無論如何」都認為姚是出於善意行事。
法官認定,未按規定報到參加全職國民服務屬於「嚴格責任罪」。這意味著檢方只需證明該行為發生,而無需證明其主觀意圖。
周二,在雙方就整體刑期展開辯論之前,姚首先對違反《移民法》的未決指控認罪。
量刑辯論
副檢察官戴嘉恩(Tay Jia En)針對國民服務法指控請求最高三年監禁,並針對移民違法行為請求3,000新元(約3,830美元)的罰款。
戴檢察官辯稱,辯方的核心論點建立在「姚是出於善意」這一前提上,而法官已經駁回了這一點。因此,辯方論述的事實基礎必須失效。
姚由來自 Quahe Woo & Palmer 律師事務所的 Sunil Sudheesan 律師和 Joyce Khoo 女士代表。
Sudheesan 律師表示,檢方對監禁的「祈求」完全無視了這位印尼公民保留其印尼國籍的願望,並由此「對印度尼西亞表示了不敬」。他承認,國民服務對純粹的新加坡公民顯然至關重要,但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即個人同時擁有新加坡和印尼雙重國籍。
Sudheesan 辯稱,國防部和移民與關卡局(ICA)都知曉這一情況,他們只需要「稍加盡職」就能對姚採取行動,但他們此前並未這樣做。他指出,儘管他承認當事人因未主動前往人力局而導致了執法缺失,但在1997年之後,人力局從未給姚寫過信。
「但你不能說他是在逃避,」Sudheesan 補充道,「你不能說他在躲藏。你只能說他的行為是公開透明的。他往返於新加坡,使用印尼護照,並在被詢問時如實解釋。」
辯護律師還辯稱,在本案中,針對個人的特定威懾力是「無關緊要的」,因為由於年齡原因,姚已無法再服兵役。至於普遍威懾力,他問道:「我們討論的是哪類志同道合的違法者?誰曾帶著雙重國籍站在法庭上,面臨失去出生國籍的負擔?沒有。這個案例是獨特的。
「他能怎麼辦?如果他服了兵役,他就會失去印尼國籍。這對他是公平的嗎?」
作為回應,檢方表示辯方的立場「過高了」,因為檢方選擇對另一國公民提起訴訟,並不代表是對其法律的不尊重。
「我們處理的是新加坡法律,被告是新加坡公民,他因違反法律而受到正當起訴,」戴檢察官說。他補充道,姚擁有雙重國籍是「無關緊要的」,因為這不屬於減輕或豁免情節。
戴檢察官還表示,這是「我們見過的最嚴重的案件之一」,被告試圖通過提出這些問題來「抹黑政府機構」,且「被告沒有表現出哪怕一丁點的悔意」。
「必須判處最高刑期。僅此而已,」戴檢察官斷言。
李法官表示,他需要時間考慮各方陳述,並將量刑宣判推遲至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