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法院。(圖:CNA/Koh Wan Ting)
一名21歲的社會服務機構人員因不滿患有智力障礙的受害者未遵從指示,情緒失控將她推倒,導致她的左膝脫臼及多處骨折,被判監禁14周。
新傳媒亞洲新聞台CNA報道,21歲的新加坡籍女子Nur Amira Shahirah Azmi承認一項故意傷害罪,導致一名她明知是弱勢群體的女性遭受嚴重傷害。
受害者在十多年前被診斷出患有智力障礙,根據《刑法》第74條,她屬於弱勢群體。法庭因此頒布禁止披露令(gag order),受害者的身份和案發地點不得公開。
受害者2024年8月30日在社會服務機構參加培訓課程,她與一名男學員在教室內等待午餐時,試圖協助男學員。培訓員之前已指示受害者不要幫忙,以培養男學員的獨立能力。
被告因受害者沒有聽從指示而生氣,上前責罵並推了她一下。受害者倒地後,撞到身後的泡沫設施。
受害者開始哭泣,但被告仍繼續責罵,之後一度走開,又折返責罵還在地上的受害者。
受害者一直哭泣,並指向自己的左膝,這時被告才為她檢查,但沒有發現明顯外傷,並試圖扶受害者起身,指示她回到座位。不過受害者一直無法站起來。
被告後來短暫離開教室,再回到教室才發現受害者雖然站起身但需要扶著桌子作為輔助,被告這時才幫助她回到座位。
之後有其他培訓員發現受害者無法自行站立或行走。被告向主管報告情況時,稱不知道受害者疼痛的原因,並與另一名培訓員安排送她回家。
受害者當晚被送往盛港綜合醫院,醫生檢查發現她左膝脫臼並有多處骨折,導致她劇烈疼痛無法承重。雖然她無需手術,但須佩戴鉸鏈式護膝六周。
被告在2024年9月3日向上司承認曾推倒受害者,她的同事和受害者母親得知後分別向警方報案。
機構已承擔受害者所有醫療費用,並額外賠償1200元。
被告在2025年11月25日被捕,並在隔月被控上法庭。
蓄意傷害他人導致重傷罪名一旦成立,可被判處長達五年監禁、1萬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如果受害者是弱勢群體,而犯案者知道或理應知道受害者屬於弱勢人士,法院可判處最高刑罰的兩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