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新加坡仅有权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新加坡仅有权对上 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收入征税。
此外,协定还对“专业性劳务”进行了列举,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 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 计师的独立活动等。
10
受雇所得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中国居民个人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新加坡从事受雇的情况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除非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应在新加坡征税:
(1)收款人在任何 12 个月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新加坡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但对于中国居民在中国某企业受雇,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政府可以征税。

11
董事费
中国居民担任新加坡居民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新加坡征税。

12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中国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运动员在新加坡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新加坡均有权就该部分所得征税。
此外,若表演家或运动员在新加坡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不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个人,而是归属于中国其他居民,新加坡仍然有权对该部分所得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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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八条,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即对中国居民而言,从新加坡企业退休以后,取得的退休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应在中国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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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服务
政府部门及其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报酬,一般应在支付国进行征税,除非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且上 述服务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举例来说,如果新加坡政府雇佣中国居民个人向其提供政府服务,新加坡政府支付给该个人的除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在新加坡纳税。但如果上述劳务是由中国个人在中国提供,那么上述所得应在中国征税。

关于政府退休金,新加坡政府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由新加坡政府征税;但是,如果向新加坡政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民的,那么其退休金收入仅由中国政府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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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新加坡之前曾是中国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新加坡,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以外的款项,新加坡应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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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凡上述各条未作规定并且发生于新加坡的各项所得,可以在新加坡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