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着眼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相关区域协调发展,将法律、建筑和海运等上海自贸试验区自主开放措施对新作出约束性承诺,并进一步拓展了建筑、海运领域开放措施的适用范围。
法律服务方面,中方承诺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机构的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营组织的客户不限于上海自贸区,但联营组织的新加坡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建筑服务方面,中方承诺在上海自贸区、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内设立的新加坡独资建筑企业可分别承揽位于上海市、苏州市、天津市、重庆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在此情况下,可免除对新加坡建筑企业在此类项目中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
海运服务方面,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海运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成立外商独资船舶管理公司。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海运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成立合资海运公司,外资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三是在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设立的中新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可由中新双方协商确定。四是.在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设立的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拥有或光船租赁的船舶可以按照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船舶登记。
问: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在投资方面达成了哪些重要成果?
答:中新双方全面升级了投资章节,自本议定书生效后,双方于1985年1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终止适用。双方对投资保护、争端解决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东道国政府的管理权之间达成较为适当的平衡。投资章节规定,双方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高水平的投资保护,纳入了征收补偿、最低待遇标准、转移等条款;相互给予准入后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设置了金融审慎措施、根本安全、保密信息等例外条款以保护政府管理外资的政策空间,并纳入了全面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为双方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的投资章节体现了我在国际投资缔约实践的最新发展,更好体现了我国对双向投资的同等重视和保护。此外,双方还同意力争在升级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以负面清单方式启动投资自由化谈判。
问:在“一带一路”合作方面,中新双方达成了哪些共识?
答:在中新自贸协定中,双方首次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一带一路”合作的内容,强调“一带一路”倡议对于深化双方全方位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目标、发展和强化互联互通以及促进地区和平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意双方将共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发掘“一带一路”倡议与各方国家发展优先事项的交汇点,促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利用互联互通、金融支撑和三方合作三大平台和中新双边合作联委会等多双边机制,从而增进合作共赢和共同繁荣。
问: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还升级了哪些内容?
答:在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中,双方根据双边经济合作现状,升级了旅游合作、人力资源合作、地方经济发展等内容。旅游合作方面,双方将鼓励旅游公司参与旅游交易会、旅游展和旅游节增进双向交流合作,以深化对另一方游客需求的理解并改进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双边交流和官员培训项目,以加强人力资源培训和发展的合作,加深两国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双方强调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示范性重点项目,同意在金融服务、航空、交通和物流以及信息通讯技术等四个优先合作领域紧密合作,从而加强互联互通,促进中国西部发展。
问:中新自贸协定升级纳入电子商务章节,主要有哪些具体规定?对企业会有何影响?
答:电子商务是中新两国具有发展优势的领域,也是共同感兴趣的议题之一。双方均认识到电子商务的活力和创新特质对彼此间贸易增长有积极作用,并能够为参与贸易的双方带来利益。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电子商务章节主要包括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无纸化贸易、透明度等内容。中新双方将共同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国际规则环境,提升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两国电子商务企业相互开拓市场和开展务实合作,推动双边贸易长足健康发展。
问: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达成了哪些共识?
答: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新方在进一步促进我促新高管和专家就业准证申请透明度和便利化方面作出承诺,进一步便利中方投资项下的高管和专家赴新,为中新投资合作的快速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新方承诺,将与中方一同努力,以提升中方企业和申请者就业准证申请的透明度。新方还承诺,对于大部分就业准证申请,新方将在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判定某一就业准证申请完成的三周内告知中方申请人关于该申请的决定。如果申请人认为决定不够明确,新方也将对申请人的澄清要求作出回应。为进一步落实新方上述承诺,中新双方还同意拓展既有的中国商务部与新加坡人力资源部之间的双边劳务合作工作组的职能,对高管和专家就业准证申请透明度和便利化实施问题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
2018年11月12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傅自应与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部长陈振声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就业准证申请透明度和便利化的谅解备忘录》,作为升级谈判成果与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同时签署。
问: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在贸易救济方面何规定?
答: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在原自贸协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在反倾销调查中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加强正当程序的内容,包括反倾销调查立案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对方政府、立案后给予利害关系方不少于20天的时间登记参加调查并就立案发表评论、调查机关向出口商提供申请价格承诺所需的更详细的信息等规定。上述新规将在反倾销程序中为中新企业提供更大的便利,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问:在竞争方面,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做出了什么承诺?有何意义?
答:双方承诺在实施国内竞争法律法规时,禁止反竞争商业行为,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竞争执法过程中,遵循透明、非歧视和程序公正原则;加强在竞争执法领域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不断增强各自竞争执法能力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双方在竞争和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透明度,有助于双方企业更好地遵守各自竞争法律法规。双方加强竞争领域合作,共同营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制止损害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垄断行为、促进双边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在环境与贸易领域,中新升级议定书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双方重申各自拥有确定其环保水平、环境发展优先领域,以及制定或修改其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主权权利,将努力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有助于并鼓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有效实施这些法律和政策。双方承诺不通过降低环境保护水平鼓励贸易和投资,并同意环境标准不得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双方承诺有效实施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边环境协定,并在适当的时候就有关环境问题进行磋商与合作,同时通过现有双边协定,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开展并适时深化合作。此外,为加强联系推动环境与贸易章节的实施,双方还专门设立了联络点。
环境议题是当前国际自贸协定和投资规则领域的新议题,在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设立独立的环境与贸易章节,是双方打造高标准自贸协定的重要体现。同时,环境与贸易章节的有关规定,将有助于促进双方在推动贸易、投资发展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问: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预计何时能够生效?
答:根据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生效条款,协定将在双方书面告知完成国内程序之日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或或双方均同意的日期生效。下一步,双方将各自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协定正式生效前,我们将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上公布文本,供有兴趣的企业和个人查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