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13日,现年58岁的张金霞(“张女士”),曾任职于Genneva Pte Ltd(“Genneva”)担任销售代理,因犯下以下两项罪名,被判处九个月监禁:
一项触犯《刑法》第420条的罪行;以及
一项触犯《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7(1)(b)条的罪行。
2025年3月6日,张女士经审讯后两项罪名均被定罪。她是第二名因虚假报称当票遗失,从而诈骗当铺的Genneva前销售代理。
目前,张女士已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
案件背景
Genneva是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黄金投资公司,曾在2008年至2012年间推出可回购的黄金条销售计划。根据该计划,Genneva向客户出售黄金条,并承诺客户在合同期内可获得高达36%的投资回报。随后,公司要求客户将黄金条交回公司进行检查,并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等量的黄金。据信,Genneva从客户处共收集了约3,500公斤黄金。
Genneva的采购主管蔡志龙(“蔡先生”)负责将客户交回的黄金条用于典当。由于个人典当黄金重量受限,张金霞遂于2012年8月24日协助蔡先生,以自己名义在当票上虚报为典当人,典当了3公斤黄金,并将由此获得的共计168,000新元贷款、以及三张当票交予蔡先生。
调查结果
2012年9月29日,张金霞在明知当票并未遗失的情况下,仍向当铺虚假报称三张当票丢失。当铺遂要求她签署一份声明遗失当票的表格。同日,张金霞在宣誓官面前确认了该声明文件。
2012年10月1日,张金霞向该当铺员工提交虚假声明文件,并以此欺诈手段,诱使员工向她交付此前协助蔡先生典当的3公斤黄金。同日,她又将这3公斤黄金转至另一家当铺,成功取得168,000新元现金贷款。该批黄金其后被警方查获。
任何人若触犯《刑法》第420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罚款,并可判处最长十年的监禁。
任何人若触犯《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7(1)(b)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万新元的罚款,或最长七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3月13日,下午2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