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13日,現年58歲的張金霞(「張女士」),曾任職於Genneva Pte Ltd(「Genneva」)擔任銷售代理,因犯下以下兩項罪名,被判處九個月監禁:
一項觸犯《刑法》第420條的罪行;以及
一項觸犯《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7(1)(b)條的罪行。
2025年3月6日,張女士經審訊後兩項罪名均被定罪。她是第二名因虛假報稱當票遺失,從而詐騙當鋪的Genneva前銷售代理。
目前,張女士已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Genneva是一家註冊於新加坡的黃金投資公司,曾在2008年至2012年間推出可回購的黃金條銷售計劃。根據該計劃,Genneva向客戶出售黃金條,並承諾客戶在合同期內可獲得高達36%的投資回報。隨後,公司要求客戶將黃金條交回公司進行檢查,並承諾在三個工作日內歸還等量的黃金。據信,Genneva從客戶處共收集了約3,500公斤黃金。
Genneva的採購主管蔡志龍(「蔡先生」)負責將客戶交回的黃金條用於典當。由於個人典當黃金重量受限,張金霞遂於2012年8月24日協助蔡先生,以自己名義在當票上虛報為典當人,典當了3公斤黃金,並將由此獲得的共計168,000新元貸款、以及三張當票交予蔡先生。
調查結果
2012年9月29日,張金霞在明知當票並未遺失的情況下,仍向當鋪虛假報稱三張當票丟失。當鋪遂要求她簽署一份聲明遺失當票的表格。同日,張金霞在宣誓官面前確認了該聲明文件。
2012年10月1日,張金霞向該當鋪員工提交虛假聲明文件,並以此欺詐手段,誘使員工向她交付此前協助蔡先生典當的3公斤黃金。同日,她又將這3公斤黃金轉至另一家當鋪,成功取得168,000新元現金貸款。該批黃金其後被警方查獲。
任何人若觸犯《刑法》第420條,一經定罪,可被處以罰款,並可判處最長十年的監禁。
任何人若觸犯《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7(1)(b)條,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50萬新元的罰款,或最長七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3月13日,下午2時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