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印尼涉贪的印尼商人Paulus Tannos在我国落网。(图:Batam News Asia)
坚决不同意被引渡回国受审的71岁印尼富商保卢斯·坦诺斯(Paulus Tannos),针对引渡程序申请司法检讨,同时要求检讨拘留他的合法性,高庭法官裁定他的申请没有合理依据,驳回他的诉求。
化名为Tjhin Thian Po的保卢斯·坦诺斯,也是我国永久居民。他被指涉嫌参与导致印尼政府蒙受1亿8000万元损失的电子身份证贪腐案,而被印尼当局通缉。他去年1月被贪污调查局逮捕,之后被拒绝保释,一直被当局拘留。
印尼随后于去年2月24日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律政部长尚穆根约一个月后根据《引渡法令》发出通知,启动引渡程序。
不过,保卢斯·坦诺斯不同意被引渡回印尼,法院目前正在进行相关聆讯,以裁定他是否应当依据《引渡法令》及《引渡条约》被引渡回印尼。
他也是我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逃犯引渡条约生效后,印尼向我国提出的首个引渡请求。
质疑引渡请求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高庭星期五(29日)发布的裁决书,保卢斯·坦诺斯向高庭申请司法检讨,要求撤销律政部长发出的引渡通知,并寻求禁止当局继续推进引渡程序。
他提出申请的立场是引渡文件认证程序存在缺陷、部分支持文件未经正式认证、缺乏有效逮捕令或经认证副本、部分证人供词并非宣誓书、表面证据(prima facie case)不足,最后,他还说部长作出决定前没有给予他陈词的机会,也没有说明理由。
他还主张由于印尼后来补交额外资料,因此原有引渡请求并不完整,质疑继续关押他的合法性。
法官:未能提出具合理怀疑基础进行司法检讨
高庭法官驳回他的申请时指出,司法检讨申请人必须提出具合理怀疑基础的表面个案,但保卢斯·坦诺斯未达到有关门槛。
印尼总检察长已按照新印两国的引渡条约确认有关文件,这足以支持检控,而条约并没有规定必须列出所有参与文件或附上全部材料。
针对保卢斯·坦诺斯质疑逮捕令的问题,法官表示印尼当局已确认相关英文版逮捕令具有法律效力,而申请人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有关文件无效。
律政部长无须事先听取陈词
针对申请人指律政部长在发出引渡通知前应给予其陈词机会,法官指出,部长决定发出通知只是引渡程序的初步阶段,并非关于他是否会被引渡的最终决定。
法官认为,部长的决定本身不会直接导致申请人被引渡,而是否将其拘押候引渡,须由推事经过拘押聆讯后决定,因此不存在必须事先听取其陈词的法律责任。
高庭也裁定,律政部长没有法律义务就发出引渡通知提供详细理由。
最后,保卢斯·坦诺斯既然无法证明印尼的引渡请求存在法律缺陷,他所提出的检讨拘留他的合法性也不成立,法官因此连同他的司法检讨申请一并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