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印尼涉貪的印尼商人Paulus Tannos在我國落網。(圖:Batam News Asia)
堅決不同意被引渡回國受審的71歲印尼富商保盧斯·坦諾斯(Paulus Tannos),針對引渡程序申請司法檢討,同時要求檢討拘留他的合法性,高庭法官裁定他的申請沒有合理依據,駁回他的訴求。
化名為Tjhin Thian Po的保盧斯·坦諾斯,也是我國永久居民。他被指涉嫌參與導致印尼政府蒙受1億8000萬元損失的電子身份證貪腐案,而被印尼當局通緝。他去年1月被貪污調查局逮捕,之後被拒絕保釋,一直被當局拘留。
印尼隨後於去年2月24日正式提出引渡請求,律政部長尚穆根約一個月後根據《引渡法令》發出通知,啟動引渡程序。
不過,保盧斯·坦諾斯不同意被引渡回印尼,法院目前正在進行相關聆訊,以裁定他是否應當依據《引渡法令》及《引渡條約》被引渡回印尼。
他也是我國和印度尼西亞之間的逃犯引渡條約生效後,印尼向我國提出的首個引渡請求。
質疑引渡請求存在法律缺陷
根據高庭星期五(29日)發布的裁決書,保盧斯·坦諾斯向高庭申請司法檢討,要求撤銷律政部長發出的引渡通知,並尋求禁止當局繼續推進引渡程序。
他提出申請的立場是引渡文件認證程序存在缺陷、部分支持文件未經正式認證、缺乏有效逮捕令或經認證副本、部分證人供詞並非宣誓書、表面證據(prima facie case)不足,最後,他還說部長作出決定前沒有給予他陳詞的機會,也沒有說明理由。
他還主張由於印尼後來補交額外資料,因此原有引渡請求並不完整,質疑繼續關押他的合法性。
法官:未能提出具合理懷疑基礎進行司法檢討
高庭法官駁回他的申請時指出,司法檢討申請人必須提出具合理懷疑基礎的表面個案,但保盧斯·坦諾斯未達到有關門檻。
印尼總檢察長已按照新印兩國的引渡條約確認有關文件,這足以支持檢控,而條約並沒有規定必須列出所有參與文件或附上全部材料。
針對保盧斯·坦諾斯質疑逮捕令的問題,法官表示印尼當局已確認相關英文版逮捕令具有法律效力,而申請人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有關文件無效。
律政部長無須事先聽取陳詞
針對申請人指律政部長在發出引渡通知前應給予其陳詞機會,法官指出,部長決定發出通知只是引渡程序的初步階段,並非關於他是否會被引渡的最終決定。
法官認為,部長的決定本身不會直接導致申請人被引渡,而是否將其拘押候引渡,須由推事經過拘押聆訊後決定,因此不存在必須事先聽取其陳詞的法律責任。
高庭也裁定,律政部長沒有法律義務就發出引渡通知提供詳細理由。
最後,保盧斯·坦諾斯既然無法證明印尼的引渡請求存在法律缺陷,他所提出的檢討拘留他的合法性也不成立,法官因此連同他的司法檢討申請一併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