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至少六个月内测不到爱之病 性行为前无需告知伴侣

验血示意图(图:法新社)
卫生部高级政务次长拉哈尤说,若爱之病感染者体内的病毒量在至少六个月内处于“检测不到”(undetectable)水平,他们不需要在进行性行为前向伴侣告知病情。
新传媒英文新闻网TODAY报道,拉哈尤前天(7日)在国会提呈传染病(修正)法案时说,在有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爱之病感染者会传染病毒的风险是零。
她说,这些条件是,爱之病感染者体内的病毒载量必须至少在六个月内保持稳定且处于检测不到的水平,即每毫升血液不超过200拷贝(copies)。
此外,有关的检测结果必须是进行性行为之前的九个月内获得,而且感染者有必须在进行性行为以前持续接受爱之病治疗。
国会前天一致通过传染病修正法案。
拉哈尤强调,修正案并意味当局放松了爱之病传播的公共卫生保障措施,有关爱之病相关条文的修正符合与时并进的医疗发展,及新加坡的公共卫生目标。当局是希望借此强化个人责任,让感染者自行接受检查和治疗,以让体内病毒稳定保持在低水平,从而遏止传播,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性伴侣。
在修正法令前,爱之病感染者在进行性行为之前,必须向伴侣披露病情。
无论如何,拉哈尤提醒,导致爱之病传播的不负责任行为在新加坡仍然是一项违法行为,必要时当局将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
她说,传染病法令第23(2)条持续有效,即要求那些不知道自己已感染但有理由相信可能携带病毒的人,必须告知伴侣感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