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至少六個月內測不到愛之病 性行為前無需告知伴侶

驗血示意圖(圖:法新社)
衛生部高級政務次長拉哈尤說,若愛之病感染者體內的病毒量在至少六個月內處於「檢測不到」(undetectable)水平,他們不需要在進行性行為前向伴侶告知病情。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TODAY報道,拉哈尤前天(7日)在國會提呈傳染病(修正)法案時說,在有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愛之病感染者會傳染病毒的風險是零。
她說,這些條件是,愛之病感染者體內的病毒載量必須至少在六個月內保持穩定且處於檢測不到的水平,即每毫升血液不超過200拷貝(copies)。
此外,有關的檢測結果必須是進行性行為之前的九個月內獲得,而且感染者有必須在進行性行為以前持續接受愛之病治療。
國會前天一致通過傳染病修正法案。
拉哈尤強調,修正案並意味當局放鬆了愛之病傳播的公共衛生保障措施,有關愛之病相關條文的修正符合與時並進的醫療發展,及新加坡的公共衛生目標。當局是希望藉此強化個人責任,讓感染者自行接受檢查和治療,以讓體內病毒穩定保持在低水平,從而遏止傳播,也更好地保護他們的性伴侶。
在修正法令前,愛之病感染者在進行性行為之前,必須向伴侶披露病情。
無論如何,拉哈尤提醒,導致愛之病傳播的不負責任行為在新加坡仍然是一項違法行為,必要時當局將採取適當的執法措施。
她說,傳染病法令第23(2)條持續有效,即要求那些不知道自己已感染但有理由相信可能攜帶病毒的人,必須告知伴侶感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