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作为持牌保险公司、授权再保险公司、经批准的海运、航空和运输 (MAT) 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在新加坡开展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注册保险经纪人或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在新加坡开展保险经纪活动,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根据《保险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监管。

我们以持牌保险公司和注册保险经纪为例,来介绍保险的监管要求:
A.持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专属保险公司获得许可。
a.直接保险公司 直接人寿保险公司获准承保人寿保单以及长期事故和健康保单。
直接一般保险公司获准承保除人寿保单和长期意外和健康保单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直属一般保险公司包括承保海上相互保险业务、贸易信用和政治风险保险业务以及财务保证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
直接综合保险公司获准承保人寿和一般保险业务。
b.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获准在新加坡承保人寿再保险业务和/或一般再保险业务。他们不得承保直接业务,只能承担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或再保险风险。
再保险公司包括为履行与分出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义务而进行保险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再保险工具。
c.专属保险公司 专属保险公司获准承保主要由其相关公司的风险组成的保险业务。
B.注册保险经纪 保险经纪人根据《保险法》注册,除非另有豁免。他们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或意向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 a.就与一般业务和长期事故和健康政策有关的保险单向保险经纪人提供指导; b.一般再保险经纪人,就与一般业务有关的保单项下的责任再保险提供法律意见; c.人寿再保险经纪人,就与人寿业务相关的保单项下的责任进行再保险。
由注册保险经纪人和豁免保险经纪人任命为经纪人员的个人无需在MAS注册或授权,但必须遵守 MAS 通知502中规定的经纪人员最低标准和考试要求。

④支付
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支付系统均受《2019 年支付服务法》(“PS 法”)的监管。支付服务提供商获准根据PS法案提供指定的支付服务。支付系统有助于参与者之间或参与者之间的资金转移,并且可以根据PS法案指定以进行更密切的监督。

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一份许可证下开展多项支付服务。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持有货币兑换许可证、标准支付机构牌照或主要支付机构牌照来提供上述支付服务,被许可人必须持续遵守PS法案以及其他相关立法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被许可方应制定系统、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他们履行所有持续的义务,包括以下关键领域: a.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要求; b.定期回报; c.网络卫生; d.商业行为; e.披露和沟通; f.年度审计要求; g.表格和模板。
02 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及主要金融监管机构
1.香港金融监管框架及主要监管机构
香港金融监管框架以多部门分业监督为核心,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保险业监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IA)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分别监管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及期货业。
①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维护香港货币稳定、管理外汇储备、监管银行业务等。HKMA制定了严格的监管规定和政策,以确保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作。
此外,HKMA也负责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致力维持创新所需要的协调,同时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因此,金管局于2016年成立了金融科技促进办公室(FFO),以促进香港金融科技业的稳健发展,并推动香港成为亚洲区的金融科技枢纽。
②保险业监管局(IA) 保险业监管局(IA)是法定机构,成立的目的是执行《保险业条例》。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A(1)条,保监局的主要职能是规管及监管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及保障现时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在不限制第4A(1)条的一般性原则下,保监局拥有其他明确的法定职能。
《保险业条例》(连同其附属法例)(第41章)是规管香港保险业的主体条例。规管架构列载于《保险业条例》适用于香港保险公司、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及保险中介人。授权/指定/发牌、持续遵规及保险公司、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呈报责任等规定均列载于《保险业条例》。
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是香港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管证券和期货市场,包括监管证券、期货及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参与者、其他证券及期货中介人、香港交易所及所有香港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SFC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规定和政策,以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联交所规管上市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其法定职责是致力确保香港市场的运作公正有序,并在资料披露方面具有充分的透明度。作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证监会的工作则包括监督及监察联交所履行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证监会及联交所的高级行政人员会定期进行会议商讨上市事宜。此外,证监会亦会定期稽核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监管工作,以及发表年度回顾作出有关的评估及建议。任何有关《上市规则》的修订以及新规则的引进/实施均须先取得证监会的批准。

2.香港金融法律法规
香港的金融监管涉及多项法律,主要涉及《银行业条例》、《保险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公司条例》等,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香港金融监管框架的法律基础。

3.香港金融监管模式
香港金管局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组织(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的国际惯例监管认可机构。金管局采用的风险为本监管模式,以“持续监管”政策为基础,通过现场审查、非现场审查、审慎监管会议、与外聘审计师合作,以及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信息,旨在及早发现问题,防患未然。

4.香港金融监管沙盒
①金融科技监管沙盒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沙盒)是金管局于2016年9月推出,让银行及其伙伴科技公司可在毋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监管规定的环境下,邀请有限数目的客户参与金融科技项目的试行。这项安排让银行及科技公司可收集数据及用户意见,以便对新科技产品作出适当修改,从而加快推出产品的速度及减低开发成本。
②保险科技沙盒
保监局由2017年9月29日起推出保险科技沙盒(沙盒),以便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商业运作上,以先导形式试行应用创新保险科技。凭借有关经验,保监局亦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纳入沙盒的范围。沙盒可供获授权保险公司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计划在香港推出的保险科技及其他科技项目使用。保监局将会与获授权保险公司和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协作的科技公司一起合作。
③证监会监管沙盒
证监会监管沙盒(简称沙盒)设立的目的,是为合资格企业在将金融科技全面应用于其业务之前,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沙盒让合资格企业在发牌制度下,通过与证监会进行紧密的沟通并受到严谨的监督,能够有效率地识别及处理与其受规管活动相关的风险及关注事项。

5.香港金融监管要求
①银行 《银行业条例》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当中第7(1)条规定,金融管理专员的主要职能是“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认可机构须遵守《银行业条例》内各项规定,包括: a.保持充足的资本及流动性; b.向金管局提交定期申报表; c.遵守有关向任何单一对手方(或对手方相连集团)、董事或雇员放款限度;以及 d.就任命董事、执行长及控权人向金管局申请审批。 由于以分行形式经营的境外银行无需在香港持有资本,有关资本比率规定和以资本基础厘定的大额贷款限制并不适用于该等银行。

②保险
香港保监局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保险公司及劳合社、保险中介人、强积金中介人进行监管。我们以保险公司为例,为大家介绍香港保监局对保险的监管要求。
《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可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保监局通过其发牌及监管职能规管这些个体。获授权的保险公司须遵从《保险业条例》的条文,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授权规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的规定向保监局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业条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组成及注册,或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并包括《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所适用的非香港公司。
授权规定及程序载于《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指引》(指引5)。只有符合《保险业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B.充足的股本
目前的最低实缴股本为1,000万港元;至于经营综合业务(即同时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打算经营法定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须强调的是,这些只是最低数额,实际数额有必要维持在这些数额以上的适当安全水平。
C.充足的偿付准备金
保险公司须把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这项规定的目的是在面对保险公司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例如当其经营业绩或其资产与负债的价值出现不利波动时),而有可能出现其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的风险时,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

③证券
SFC的监管对象包括以下证券及期货市场上的参与者和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