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国父李光耀认为“人民是需要严厉管制的”,所以新加坡的法律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起到约束作用。令人惊奇的是,新加坡保留着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鞭刑。
这也是今天小助手要带大家了解的主题,究竟什么情况下会被实行鞭刑?鞭刑的执行过程究竟是什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新加坡鞭刑的历史
新加坡鞭刑源自英国刑法。英国于19世纪初在新加坡、马来亚一带设立海峡殖民地,将鞭刑正式编入《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
在新加坡受英国统治的时期(19世纪初至1962年),适用鞭刑的罪行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桦条鞭笞(birching)的罪行一样,其中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性侵犯、强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为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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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鞭刑的罪行
新加坡法律中一共有超过40种适用鞭刑的罪行,以下罪行会被强制实行鞭刑:
抢劫
破门行窃
强奸
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
非法贷款(协助债主骚扰债务人也有可能会被判鞭刑)
破坏公物(包括涂鸦、喷漆、标记或刻印于任何公共或私人财物)
敲诈勒索
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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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它国家,经常有很多人误以为在新加坡售卖或食用口香糖会受鞭刑。
这是其实是以讹传讹!
新加坡虽然禁止进口口香糖,可却从未把售卖或食用口香糖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非法进口口香糖顶多只会被罚款。
同样的,在新加坡境内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者会被起诉罚款但不会被判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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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鞭刑的基本条例
只有由医生证实身体状况合适、年龄介于18至50岁的成年男性罪犯才可被判鞭刑。
不论罪案的数量,犯人在一次庭审中最多只能被判鞭打24下。如果是分期庭审,鞭刑的总数量或许会超过24下。
若犯人未满18岁,一次最多只能被判10下鞭刑,而且藤鞭的规格会比一般的轻。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力对未达16岁的男性判处鞭刑,初等法院无权将他们判处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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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不分期执行。上诉法院曾在一份2015年判决书里解释不分期执行鞭刑的原因:假设犯人在受鞭刑时因为昏迷或其它原因必须停止受刑,如果法律上允许分期执行鞭刑,犯人康复后还得接受剩下的鞭数。上诉法院认为鞭刑必须一次过执行才能达到效果,分期执行反而会给犯人添加没必要的痛楚,因此裁定不分期执行鞭刑。
以下群体不会被判鞭刑
女性
50岁以上的男性
死刑犯
变性人:生理性别为男性的跨性别女性(做性别重置手术将生理性别改为女性可免受鞭刑。)
刑鞭的介绍
刑鞭是由藤制成,俗称“藤条”,从邻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进口。有些外国媒体经常误报刑鞭是皮鞭或竹鞭。
新加坡法律对藤鞭的尺寸与大小有详细规定:用于成年男性的藤鞭长度大约是1.2米(3.9英尺),直径不超过1.27厘米(0.50英寸)粗厚,大约和成年男子的小指头一样粗。与军事和学校体罚使用的藤条相比,司法鞭刑使用的藤鞭比前者粗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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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前,藤鞭前三分之一的部分隔夜浸在水中,使它充分吸水,变得更加柔韧和具有弹性,不容易断裂,不会在伤口留下扎刺。
监狱署曾说有关藤鞭浸在盐水或特制药水的传言是不正确的,但确认会对藤鞭进行消毒抗菌剂处理,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
鞭刑的过程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单独判罚。
行刑地点是监狱里一间特别指定的鞭刑室。行刑时,外人不得在场,监狱的最高长官和医生必须在场监督整个过程。
犯人不会收到预先通知几时受刑,只在行刑当天才知道。
医生会测量犯人的血压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如果证实犯人身体状况不适,犯人就被免刑,法院可能会因此将他的监禁刑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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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狱惯例,犯人全裸受刑,脱光全身衣服后走到木制‘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弯身俯在刑架前面的靠垫上。
脚踝被结实的皮条固定在刑架底座,手腕也同样被结实的皮条固定在刑架的后面,全身从胯部弯曲,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等待受刑。
犯人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藤鞭不慎打中此处,伤了肾脏和脊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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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官接到可以开始行刑的命令后,官员就开始报数,每一鞭都要在报完数后执行,每鞭之间大约间隔10至15秒。
行刑官必须不考虑犯人的年龄或罪行的轻重,每鞭都使出全力,尽力把每一鞭打在犯人屁股上不同的部位,并巧妙地避开已经严重损伤的部位,后一鞭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犯人屁股上整齐排列鞭痕。
鞭刑必须一次全部执行,不能分期。如果鞭刑数量很大,几名行刑官会轮流鞭打犯人,以确保鞭打的效果从始至终保持一样。
鞭刑存在的意义可能并不是行刑,而是其威慑力,让潜在罪犯有所顾虑、从而被约束。也许正是严刑峻法才造就了今天安全的新加坡呢?
*资料来源:Wikipedia,8World,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