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继续看一下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还有哪些豁免及应遵守的相关豁免要求。
01 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交易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的要求
(1)以下人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可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以从事作为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的交易业务:
①经营属于场外衍生工具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业务的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为了:
(a)他自己的账户;或
(b)属于关联公司并完全为其利益而维持的账户;和 B.同时需要满足:
(a)关联公司;
(b)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经营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c)根据《1970年银行法》第7条或79条持有牌照的银行;
(d)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牌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牌照的商业银行;
(e)根据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许可、注册、批准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以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或
(f)根据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获得许可或注册从事资本市场产品交易业务的公司或法团,这些产品是场外衍生品合约;和 C.如果在资本市场上与第B(b)至(f)分段提到的人在交易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的情况下,不收取差价或其他报酬(包括任何奖励、利益或奖励,无论货币或其他)与此类交易有关。
②仅与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交易作为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产品的人,其标的物为商品。
③从事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的人员仅为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附带人员。
④在以下情况下,通过公司在新加坡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无论该公司是否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存续)在资本市场交易场外衍生品合约产品的公司(本款中称为指明的衍生品业务):
A.该公司不是任何其他受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
B.该公司仅与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开展指定的衍生品业务;
C.该公司是经营指明衍生品业务的适当人选;
D.该公司通过适当人选的代表经营指明的衍生品业务,以作为该公司的代表进行属于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的交易;
E.在开展指明衍生品业务时,该公司:
(i)其账簿中没有任何客户的头寸、保证金或账户;
(ii)不接受任何客户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任何场外衍生品合约的结算、保证金、担保或抵押;
(iii)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都不是任何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一方;
(iv)无权在任何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上输入订单;和
(v)无权在任何经批准的结算所或认可的结算所清算或结算交易。
⑤一家经批准的全球贸易公司,该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经营场外衍生品合约产品的交易业务,该合约的所有标的物都是商品。
⑥一家公司:
A.作为指定人代表客户签订任何场外衍生品合约;
B.除作为受托人外,在场外衍生品合约中没有任何权益;和
C.是以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可以经营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b.根据《1970年银行法》第7条或第79条持有牌照的银行;
c.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牌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牌照的商业银行;
d.根据《1967年金融公司法》获得许可的金融公司;
e.经批准的交易所;
f.经批准的控股公司;或
g.经批准的结算所。
⑦与场外衍生品合约相关的合格安排的受托人,其在作为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中进行的交易仅是其对该安排的管理和执行所附带的。
⑧根据《公司法》第 7(6) 或 (7) 节豁免该法案第 7(1) 节的公司,其在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完全是其有组织市场运作的附带结果。
⑨在资本市场从事场外衍生品合约产品交易业务的人,满足以下条件:
A.场外衍生品合约是任何票据、债券或国库券的期权;和 B.该人是:
(a)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
(b)其业务涉及特定产品的收购、处置或持有的人,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

(2)根据第(1)①、②、③或⑦款获得豁免的个人,如果该个人满足以下条件,则不会或不再获得豁免:
(a)是或成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员,以交易作为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b)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都是或成为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
(c)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3)根据第(1)④分段在其他方面获得豁免的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未获得豁免或不再获得豁免:
(a)该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指明的条件;
(b)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进行清盘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c)针对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关于判决债务的强制执行令已全部或部分退回;
(d)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任何财产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权力和职责的其他人;
(e)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协议安排,该妥协或协议安排仍在实施;
(f)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g)该公司无法全额支付到期债务;
(h)该公司资产的价值小于公司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价值;
(i)该公司就任何受监管活动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或
(j)该公司连续6个月未开展指定衍生品业务。

(4)根据第(1)④分段获得豁免的公司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A.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代表,代表公司开展指定衍生品业务的客户仅为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B.确保对证明其客户状态的任何文件进行适当记录;
C.向MAS提交以下文件:
(i)如果公司在2018年10月8日或之后开始指定衍生品业务,则在业务开始后14天内以表格30的形式发出的业务开始通知;
(ii)一份表格31格式的详情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须在更改日期后14天内,提供根据第(i)节在通知书内所提供的任何更改的详情;
(iii)在其指明衍生品业务停止后的14天内,以表格32的形式发出的停止业务通知;
(iv)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14天内,提交一份采用表格33格式的年度声明;
D.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应该立即通知MAS:
(i)该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述的任何要求;
(ii)该公司无法全额支付到期债务;或
(iii)该公司资产的价值小于公司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价值;
E. 就每个财政年度而言:
(i)根据《1967年公司法》的规定,准备一份真实、公正的损益表和截至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的资产负债表;和
(ii)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或在MAS允许的较晚日期内,向MAS提交该账目及资产负债表,连同采用表格34格式的审计员证明;
F.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该公司的指定衍生产品业务的所有资料;和
G.在新加坡雇佣至少2名员工,每名员工至少有5年与其指定衍生品业务相关的经验。

(5)根据第(1)④或⑤项获得豁免的公司必须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该公司在作为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信息。

02 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交易即期外汇合约资本市场产品以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的要求
(1)以下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无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即可从事以杠杆式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资本市场产品:
A.在资本市场从事以杠杆式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产品交易业务的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i)为其自己的账户以及关联公司或关连人士的账户;或
(ii)为其自己的账户,或为属于任何关联公司或关连人士并完全为关联公司或关连人士利益而维持的账户,并与或通过:
(a)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在资本市场经营以杠杆式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产品的业务;
(b)根据《1970年银行法》第7条或79条持有牌照的银行;
(c)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牌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牌照的商业银行;
(d)根据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获得许可、注册、批准或以其他方式监管以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或
(e)根据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获得许可或注册从事资本市场产品交易业务的公司或法团,这些产品是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合约;
B.以杠杆式外汇交易目的而进行的属于即期外汇合约资本市场产品的人,并且完全是其经营基金管理业务的附带事项。

(2)根据第(1)款以其他方式获得豁免的人
如果他并非按照第(1)A款或第B款的规定,也在从事以杠杆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资本市场产品交易业务,则该人不得或须停止获如此豁免。

(3)在以下情况下,根据第(1)A款以其他方式获得豁免的个人不得或应停止获得豁免:
(a)他是或成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员,以交易作为杠杆式外汇交易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b)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他都是或将成为未解除破产的人;或
(c)他已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4)在以下情况下,根据第(1)A款以其他方式获得豁免的公司不得或应停止获得豁免:
(a)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进行清盘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b)针对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关于判决债务的强制执行令已被全部或部分退回;
(c)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任何财产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权力和职责的其他人;
(d)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协议安排,该妥协或协议安排仍在实施;或
(e)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已被判犯有相关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