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繼續看一下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還有哪些豁免及應遵守的相關豁免要求。
01 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要求
(1)以下人員在符合規定的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可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要求,以從事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交易業務:
①經營屬於場外衍生工具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為了:
(a)他自己的帳戶;或
(b)屬於關聯公司並完全為其利益而維持的帳戶;和 B.同時需要滿足:
(a)關聯公司;
(b)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經營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c)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條或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d)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e)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許可、註冊、批准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以開展銀行業務的銀行;或
(f)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得許可或註冊從事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公司或法團,這些產品是場外衍生品合約;和 C.如果在資本市場上與第B(b)至(f)分段提到的人在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情況下,不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包括任何獎勵、利益或獎勵,無論貨幣或其他)與此類交易有關。
②僅與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交易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產品的人,其標的物為商品。
③從事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的人員僅為其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附帶人員。
④在以下情況下,通過公司在新加坡的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無論該公司是否在新加坡成立、註冊或存續)在資本市場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產品的公司(本款中稱為指明的衍生品業務):
A.該公司不是任何其他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
B.該公司僅與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開展指定的衍生品業務;
C.該公司是經營指明衍生品業務的適當人選;
D.該公司通過適當人選的代表經營指明的衍生品業務,以作為該公司的代表進行屬於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交易;
E.在開展指明衍生品業務時,該公司:
(i)其帳簿中沒有任何客戶的頭寸、保證金或帳戶;
(ii)不接受任何客戶的資金或資產作為任何場外衍生品合約的結算、保證金、擔保或抵押;
(iii)無論是作為委託人還是代理人,都不是任何場外衍生品合約的一方;
(iv)無權在任何經批准的交易所或認可的市場運營商上輸入訂單;和
(v)無權在任何經批准的結算所或認可的結算所清算或結算交易。
⑤一家經批准的全球貿易公司,該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經營場外衍生品合約產品的交易業務,該合約的所有標的物都是商品。
⑥一家公司:
A.作為指定人代表客戶簽訂任何場外衍生品合約;
B.除作為受託人外,在場外衍生品合約中沒有任何權益;和
C.是以下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a.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可以經營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b.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條或第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c.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d.根據《1967年金融公司法》獲得許可的金融公司;
e.經批准的交易所;
f.經批准的控股公司;或
g.經批准的結算所。
⑦與場外衍生品合約相關的合格安排的受託人,其在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中進行的交易僅是其對該安排的管理和執行所附帶的。
⑧根據《公司法》第 7(6) 或 (7) 節豁免該法案第 7(1) 節的公司,其在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完全是其有組織市場運作的附帶結果。
⑨在資本市場從事場外衍生品合約產品交易業務的人,滿足以下條件:
A.場外衍生品合約是任何票據、債券或國庫券的期權;和 B.該人是:
(a)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
(b)其業務涉及特定產品的收購、處置或持有的人,無論是作為委託人還是代理人。

(2)根據第(1)①、②、③或⑦款獲得豁免的個人,如果該個人滿足以下條件,則不會或不再獲得豁免:
(a)是或成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員,以交易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b)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都是或成為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
(c)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3)根據第(1)④分段在其他方面獲得豁免的公司在以下情況下未獲得豁免或不再獲得豁免:
(a)該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指明的條件;
(b)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進行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c)針對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關於判決債務的強制執行令已全部或部分退回;
(d)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任何財產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權力和職責的其他人;
(e)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已與其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協議安排,該妥協或協議安排仍在實施;
(f)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g)該公司無法全額支付到期債務;
(h)該公司資產的價值小於公司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價值;
(i)該公司就任何受監管活動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或
(j)該公司連續6個月未開展指定衍生品業務。

(4)根據第(1)④分段獲得豁免的公司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
A.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代表,代表公司開展指定衍生品業務的客戶僅為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B.確保對證明其客戶狀態的任何文件進行適當記錄;
C.向MAS提交以下文件:
(i)如果公司在2018年10月8日或之後開始指定衍生品業務,則在業務開始後14天內以表格30的形式發出的業務開始通知;
(ii)一份表格31格式的詳情更改通知書,該通知書須在更改日期後14天內,提供根據第(i)節在通知書內所提供的任何更改的詳情;
(iii)在其指明衍生品業務停止後的14天內,以表格32的形式發出的停止業務通知;
(iv)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14天內,提交一份採用表格33格式的年度聲明;
D.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應該立即通知MAS:
(i)該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述的任何要求;
(ii)該公司無法全額支付到期債務;或
(iii)該公司資產的價值小於公司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價值;
E. 就每個財政年度而言:
(i)根據《1967年公司法》的規定,準備一份真實、公正的損益表和截至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的資產負債表;和
(ii)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或在MAS允許的較晚日期內,向MAS提交該帳目及資產負債表,連同採用表格34格式的審計員證明;
F.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有關該公司的指定衍生產品業務的所有資料;和
G.在新加坡僱傭至少2名員工,每名員工至少有5年與其指定衍生品業務相關的經驗。

(5)根據第(1)④或⑤項獲得豁免的公司必須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有關該公司在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所有信息。

02 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以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要求
(1)以下人員在符合規定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無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即可從事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
A.在資本市場從事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產品交易業務的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i)為其自己的帳戶以及關聯公司或關連人士的帳戶;或
(ii)為其自己的帳戶,或為屬於任何關聯公司或關連人士並完全為關聯公司或關連人士利益而維持的帳戶,並與或通過:
(a)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在資本市場經營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產品的業務;
(b)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條或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c)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d)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得許可、註冊、批准或以其他方式監管以開展銀行業務的銀行;或
(e)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得許可或註冊從事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公司或法團,這些產品是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
B.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目的而進行的屬於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的人,並且完全是其經營基金管理業務的附帶事項。

(2)根據第(1)款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人
如果他並非按照第(1)A款或第B款的規定,也在從事以槓桿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則該人不得或須停止獲如此豁免。

(3)在以下情況下,根據第(1)A款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個人不得或應停止獲得豁免:
(a)他是或成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員,以交易作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b)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他都是或將成為未解除破產的人;或
(c)他已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4)在以下情況下,根據第(1)A款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公司不得或應停止獲得豁免:
(a)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進行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b)針對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關於判決債務的強制執行令已被全部或部分退回;
(c)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任何財產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權力和職責的其他人;
(d)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已與其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協議安排,該妥協或協議安排仍在實施;或
(e)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已被判犯有相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