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名年龄介于34至74岁的男子,将于2025年7月23日被控以“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的罪名。另有一名62岁男子及一名71岁女子,将于同日被控“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
案件详情如下:
2025年3月23日,一名69岁的男性德士司机在武吉巴督23通道驾驶时,于左转期间撞上一名正在绿色行人灯下过马路的行人,导致该行人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5年3月18日,一名62岁的男性摩哆骑士在武吉知马路往武吉提马路方向,未在红灯前停下,结果与一辆有优先通行权的摩哆发生碰撞。该骑士及其后座乘客均受重伤。他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条文,被控“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
2025年3月17日,一名60岁的男性德士司机在兀兰中心路往兀兰1道方向驾驶时,于右转期间撞上一辆摩哆。该摩哆骑士受重伤,后座乘客受轻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以及根据第65(4)(a)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伤害”。
2025年2月17日,一名70岁男子在克兰芝快速公路往泛岛快速公路方向驾驶汽车时,于左车道变换期间撞上一辆摩哆,导致该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5年1月11日,一名54岁男子在佩德路往牛奶坊路方向驾驶汽车时,于左转期间撞上一辆摩哆,导致该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12月10日,一名42岁的男性德士司机在中央快速公路往实里达快速公路方向驾驶时,撞上一辆摩哆及两辆汽车,导致摩哆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12月9日,一名58岁的男性汽车司机在惹兰勿刹东环道驾驶时,撞上一辆动力辅助脚踏车(PAB),导致该PAB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11月14日,一名49岁的男性汽车司机在兀兰1道驾驶时,于驶离停车场期间撞上一辆摩哆,导致该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11月12日,一名38岁的男性汽车司机在文礼路往乌鲁班丹路方向驾驶时,于车道变换期间撞上一辆摩哆,导致该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10月22日,一名71岁的女性德士司机在武吉巴督西5道往布莱兰路方向,未在红灯前停下,结果与一辆有优先通行权的摩哆发生碰撞,导致该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条文,被控“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
2024年9月1日,一名34岁的男性司机驾驶巴士在上樟宜路北段往罗央道方向行驶时,于右转期间撞上一辆摩哆,导致该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7月31日,一名42岁的男性汽车司机在花拉峇峇峇路往史各士路方向驾驶时,撞上一名正在斑马线上过马路的行人,导致该行人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5月20日,一名57岁的男性汽车司机在勿洛北4道驾驶时,于进行非法U转期间撞上一辆摩哆,导致该骑士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5月9日,一名74岁的男性德士司机在优质路驾驶时,未在停车线前停下,结果撞上一辆重型拖头,导致其乘客受重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2024年2月6日,一名63岁的男性客货车司机在薰衣草街往维多利亚街方向驾驶时,于右车道变换期间撞上一辆摩哆,导致后座乘客受重伤,而骑士则受轻伤。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以及根据第65(4)(a)条文,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伤害”。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条文,“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监禁一至五年,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若属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可被判监禁二至十年,并至少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八年。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罪名成立者,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或监禁最长两年,或两者兼施。若属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可被罚款最高10,000元,或监禁最长四年,或两者兼施,并至少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五年。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条文,“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伤害”罪名成立者,可被罚款最高2,500元,或监禁最长12个月,或两者兼施。若属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或监禁最长两年,或两者兼施。违法者也可能被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警方强调,任何危及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驾驶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警方呼吁所有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警方将继续严正执法,打击违规驾驶行为。
案件(j)事发后现场:武吉巴督西5道与武吉巴督23通道交界处 ▼

案件(m)事发后现场:勿洛北4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