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名年齡介於34至74歲的男子,將於2025年7月23日被控以「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的罪名。另有一名62歲男子及一名71歲女子,將於同日被控「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3月23日,一名69歲的男性德士司機在武吉巴督23通道駕駛時,於左轉期間撞上一名正在綠色行人燈下過馬路的行人,導致該行人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5年3月18日,一名62歲的男性摩哆騎士在武吉知馬路往武吉提馬路方向,未在紅燈前停下,結果與一輛有優先通行權的摩哆發生碰撞。該騎士及其后座乘客均受重傷。他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被控「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2025年3月17日,一名60歲的男性德士司機在兀蘭中心路往兀蘭1道方向駕駛時,於右轉期間撞上一輛摩哆。該摩哆騎士受重傷,后座乘客受輕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以及根據第65(4)(a)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傷害」。
2025年2月17日,一名70歲男子在克蘭芝快速公路往泛島快速公路方向駕駛汽車時,於左車道變換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5年1月11日,一名54歲男子在佩德路往牛奶坊路方向駕駛汽車時,於左轉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2月10日,一名42歲的男性德士司機在中央快速公路往實里達快速公路方向駕駛時,撞上一輛摩哆及兩輛汽車,導致摩哆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2月9日,一名58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惹蘭勿剎東環道駕駛時,撞上一輛動力輔助腳踏車(PAB),導致該PAB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1月14日,一名49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兀蘭1道駕駛時,於駛離停車場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1月12日,一名38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文禮路往烏魯班丹路方向駕駛時,於車道變換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0月22日,一名71歲的女性德士司機在武吉巴督西5道往布萊蘭路方向,未在紅燈前停下,結果與一輛有優先通行權的摩哆發生碰撞,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被控「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2024年9月1日,一名34歲的男性司機駕駛巴士在上樟宜路北段往羅央道方向行駛時,於右轉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7月31日,一名42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花拉峇峇峇路往史各士路方向駕駛時,撞上一名正在斑馬線上過馬路的行人,導致該行人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5月20日,一名57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勿洛北4道駕駛時,於進行非法U轉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5月9日,一名74歲的男性德士司機在優質路駕駛時,未在停車線前停下,結果撞上一輛重型拖頭,導致其乘客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2月6日,一名63歲的男性客貨車司機在薰衣草街往維多利亞街方向駕駛時,於右車道變換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后座乘客受重傷,而騎士則受輕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以及根據第65(4)(a)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傷害」。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監禁一至五年,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若屬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可被判監禁二至十年,並至少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八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罪名成立者,可被罰款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可被罰款最高10,000元,或監禁最長四年,或兩者兼施,並至少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五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文,「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傷害」罪名成立者,可被罰款最高2,500元,或監禁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可被罰款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警方強調,任何危及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駕駛行為,都將受到嚴肅處理。警方呼籲所有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警方將繼續嚴正執法,打擊違規駕駛行為。
案件(j)事發後現場:武吉巴督西5道與武吉巴督23通道交界處 ▼

案件(m)事發後現場:勿洛北4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