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高管被诉:涉通过非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

2025/07/04   •   737阅
2025年6月5日,柯伟鸿及Krowny Global私人有限公司因涉嫌洗钱罪被提控上法庭,案件涉及海外商业电邮诈骗的85万美元资金。柯氏被控未尽董事监督责任,导致公司账户接收犯罪所得。根据《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若罪名成立,个人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或50万元罚款,公司则面临最高100万元或犯罪利益两倍的罚款。本案提醒公众勿让银行账户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切勿在无监督权下担任公司董事,以免沦为洗钱共犯。了解案件详情,警惕类似金融风险,保护自身法律安全。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2383.avif

2025年6月5日,柯伟鸿(柯氏)及Krowny Global私人有限公司(该公司)因涉嫌违反《1992年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CDSA)中的洗钱罪,被提控上法庭。柯氏身为该公司的董事,另被控在履行董事职责时,未尽合理监督责任,涉嫌违反《1967年公司法》(公司法)。

商业事务局的调查显示,该公司由柯氏于2022年6月2日注册成立。其后,在2022年7月20日,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据称接收了一笔来自海外被诈骗公司的85万美元款项,该诈骗案是由海外不明人士通过商业电邮诈骗(BEC诈骗)实施的。有关资金之后被转移至其他国家及新加坡的银行账户。柯氏据称未有效监督公司运作,导致公司银行账户接收了犯罪所得资金。

柯氏及该公司已被控违反《CDSA》第51(1)(a)条文,即涉嫌参与安排,协助他人保留或控制犯罪所得的利益。

根据《CDSA》第51(5)(a)条,任何人士若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参与安排有助于他人保留或控制犯罪利益,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或最高1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而根据第51(5)(b)条,任何公司若被定罪持有可被合理怀疑为犯罪利益的财产,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或犯罪利益价值的两倍罚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至于违反《公司法》第157(3)(b)条文,即身为董事未尽合理监督职责,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2个月监禁,或最高5,000元罚款。此外,根据《公司-条文》第154(2)(b)结合第154(4)(a)条,违法者也可能被禁止担任董事长达五年。

警方提醒公众,切勿使用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接收来源不明的资金。若对公司的运营缺乏或完全没有监督权与控制权,切勿担任其董事,以免公司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为避免沦为犯罪共犯,公众应坚决拒绝他人使用自己银行账户的请求。

警方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4日,下午3时45分

及时获取本站更新:

设为 Google 偏好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