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高管被訴:涉通過非法行為獲取不當利益

2025/07/04   •   575閱
2025年6月5日,柯偉鴻及Krowny Global私人有限公司因涉嫌洗錢罪被提控上法庭,案件涉及海外商業電郵詐騙的85萬美元資金。柯氏被控未盡董事監督責任,導致公司帳戶接收犯罪所得。根據《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沒收利益)法》,若罪名成立,個人可被判最高10年監禁或50萬元罰款,公司則面臨最高100萬元或犯罪利益兩倍的罰款。本案提醒公眾勿讓銀行帳戶被用於非法資金流轉,切勿在無監督權下擔任公司董事,以免淪為洗錢共犯。了解案件詳情,警惕類似金融風險,保護自身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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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柯偉鴻(柯氏)及Krowny Global私人有限公司(該公司)因涉嫌違反《1992年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沒收利益)法》(CDSA)中的洗錢罪,被提控上法庭。柯氏身為該公司的董事,另被控在履行董事職責時,未盡合理監督責任,涉嫌違反《1967年公司法》(公司法)。

商業事務局的調查顯示,該公司由柯氏於2022年6月2日註冊成立。其後,在2022年7月20日,該公司的銀行帳戶據稱接收了一筆來自海外被詐騙公司的85萬美元款項,該詐騙案是由海外不明人士通過商業電郵詐騙(BEC詐騙)實施的。有關資金之後被轉移至其他國家及新加坡的銀行帳戶。柯氏據稱未有效監督公司運作,導致公司銀行帳戶接收了犯罪所得資金。

柯氏及該公司已被控違反《CDSA》第51(1)(a)條文,即涉嫌參與安排,協助他人保留或控制犯罪所得的利益。

根據《CDSA》第51(5)(a)條,任何人士若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參與安排有助於他人保留或控制犯罪利益,一旦罪名成立,可被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而根據第51(5)(b)條,任何公司若被定罪持有可被合理懷疑為犯罪利益的財產,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罰款,或犯罪利益價值的兩倍罰款,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至於違反《公司法》第157(3)(b)條文,即身為董事未盡合理監督職責,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2個月監禁,或最高5,000元罰款。此外,根據《公司-條文》第154(2)(b)結合第154(4)(a)條,違法者也可能被禁止擔任董事長達五年。

警方提醒公眾,切勿使用個人或公司銀行帳戶接收來源不明的資金。若對公司的運營缺乏或完全沒有監督權與控制權,切勿擔任其董事,以免公司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為避免淪為犯罪共犯,公眾應堅決拒絕他人使用自己銀行帳戶的請求。

警方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4日,下午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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