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讯:一名男子在卖掉公寓后,竟继续使用旧地址向多家持牌放贷机构申请贷款,导致新业主收到来自信贷公司的催款信,最终被法院处以2000新元(约合1565美元)罚款。
4月24日,51岁的新加坡人Low Gin Chean在法庭上认罪,承认违反《国民登记法》,未在搬迁后28天内申报住址变更。
案件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Low自2006年起拥有榜鹅的一处公寓,直至2024年7月将其出售给一名女性。然而,他搬离后并未按规定在28天内更新住址信息。
2024年2月至3月,当他仍是该公寓业主时,已成功申请了三笔贷款。即便在搬走后,他仍继续在2025年1月至2月期间,以该旧地址申请了另外10笔贷款——尽管他清楚,一旦逾期,催款信将直接寄到该地址。
当Low无力偿还债务时,放贷机构纷纷将催款信寄往榜鹅公寓。新业主在2025年3月向警方报案,称自己明明已是房产合法所有人,却仍不断收到Low的催款函、信用机构通知等重要信件。
随后,移民与检查局(ICA)介入调查。检察官指出,Low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新业主的生活,他“故意滥用旧地址”在售房后长达六个月至七个月的时间里持续借贷,完全违背了《国民登记法》的立法初衷。
“这项法规的存在,就是为了杜绝此类行为。”检察官强调。
Low在法庭上未请律师辩护,面对法官时诚恳道歉:“我知道自己做错了。那时我正失业,心态混乱,但这不能成为借口。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根据《国民登记法》,未按时申报住址变更者,最高可被判处五年监禁、罚款5000新元,或两者并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罚款2000新元,未予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