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一名男子在賣掉公寓後,竟繼續使用舊地址向多家持牌放貸機構申請貸款,導致新業主收到來自信貸公司的催款信,最終被法院處以2000新元(約合1565美元)罰款。
4月24日,51歲的新加坡人Low Gin Chean在法庭上認罪,承認違反《國民登記法》,未在搬遷後28天內申報住址變更。
案件回顧
法院審理查明,Low自2006年起擁有榜鵝的一處公寓,直至2024年7月將其出售給一名女性。然而,他搬離後並未按規定在28天內更新住址信息。
2024年2月至3月,當他仍是該公寓業主時,已成功申請了三筆貸款。即便在搬走後,他仍繼續在2025年1月至2月期間,以該舊地址申請了另外10筆貸款——儘管他清楚,一旦逾期,催款信將直接寄到該地址。
當Low無力償還債務時,放貸機構紛紛將催款信寄往榜鵝公寓。新業主在2025年3月向警方報案,稱自己明明已是房產合法所有人,卻仍不斷收到Low的催款函、信用機構通知等重要信件。
隨後,移民與檢查局(ICA)介入調查。檢察官指出,Low的行為嚴重干擾了新業主的生活,他「故意濫用舊地址」在售房後長達六個月至七個月的時間裡持續借貸,完全違背了《國民登記法》的立法初衷。
「這項法規的存在,就是為了杜絕此類行為。」檢察官強調。
Low在法庭上未請律師辯護,面對法官時誠懇道歉:「我知道自己做錯了。那時我正失業,心態混亂,但這不能成為藉口。我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根據《國民登記法》,未按時申報住址變更者,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罰款5000新元,或兩者並罰。最終,法院判處其罰款2000新元,未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