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讯)男子拿情妇的20万元给妻子还房贷,离婚后,法官判婚房所得收益全归妻子,情妇不满,入禀法庭向情郎和正宫索回。
男子沙菲和妻子娜莎于1985年结婚,2002年联名买婚房,通过向建屋局贷款和双方的公积金支付29万8000元的房贷。
《新明日报》报导,多年后,2人婚姻亮红灯,妻子于2010年第一次提离婚。三年后,男子搞外遇,妻子被蒙在鼓里。

2015年初,男子的情妇再敦售卖组屋单位,提取了一笔公积金存款,男子称想将婚房的权益买下,成为唯一的屋主,向情妇拿了大约20万5359元。接着,他交钱给妻子,让她存入公积金账户,妻子之后用大约12万5717元缴清房贷。
2017年,妻子展开离婚程序,伊斯兰法庭隔年下达庭令,包括将婚房出售后,妻子可得全部收益。
10天后,男子申请调整庭令,情妇也介入,要求索回20多万元。
原本,法庭判妻子偿还情妇13万8900余元,情妇不满,向伊斯兰法的上诉委员会上诉。不过,委员会以伊斯兰法庭在处理离婚案时,无权裁定案中第三方的权益,推翻庭令。
于是,情妇另外展开民事诉讼,高庭法官在早前的判词中揭露,妻子对情妇给了20万元一事毫不知情,两人之间并无协议,无需负责。情妇坚持这笔钱并非礼物,法官因此认为,男子有责任偿还。
官司期间,男子和情妇结婚,情妇不满高庭的裁决,又闹到高庭上诉审判庭(Appellate Division)。
案件前天展开聆讯,上诉审判庭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