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男子拿情婦的20萬元給妻子還房貸,離婚後,法官判婚房所得收益全歸妻子,情婦不滿,入稟法庭向情郎和正宮索回。
男子沙菲和妻子娜莎於1985年結婚,2002年聯名買婚房,通過向建屋局貸款和雙方的公積金支付29萬8000元的房貸。
《新明日報》報導,多年後,2人婚姻亮紅燈,妻子於2010年第一次提離婚。三年後,男子搞外遇,妻子被蒙在鼓裡。

2015年初,男子的情婦再敦售賣組屋單位,提取了一筆公積金存款,男子稱想將婚房的權益買下,成為唯一的屋主,向情婦拿了大約20萬5359元。接著,他交錢給妻子,讓她存入公積金帳戶,妻子之後用大約12萬5717元繳清房貸。
2017年,妻子展開離婚程序,伊斯蘭法庭隔年下達庭令,包括將婚房出售後,妻子可得全部收益。
10天後,男子申請調整庭令,情婦也介入,要求索回20多萬元。
原本,法庭判妻子償還情婦13萬8900餘元,情婦不滿,向伊斯蘭法的上訴委員會上訴。不過,委員會以伊斯蘭法庭在處理離婚案時,無權裁定案中第三方的權益,推翻庭令。
於是,情婦另外展開民事訴訟,高庭法官在早前的判詞中揭露,妻子對情婦給了20萬元一事毫不知情,兩人之間並無協議,無需負責。情婦堅持這筆錢並非禮物,法官因此認為,男子有責任償還。
官司期間,男子和情婦結婚,情婦不滿高庭的裁決,又鬧到高庭上訴審判庭(Appellate Division)。
案件前天展開聆訊,上訴審判庭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