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企业在海外收入方面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加坡税务居民企业的收入结构愈发呈现国际化趋势,众多企业的利润来源广泛分布于海外市场。不过,当这些海外收入回流至新加坡并进行支取时,极有可能遭遇双重征税的难题。这是因为这些收入在来源国已按照当地税收法规缴纳了税款,而一旦汇入新加坡,依据新加坡自身的税法规定,仍有可能被要求再次缴纳相应税款 。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新加坡提供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
● 对于与新加坡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税收居民可以享受到特定外国收入的免税或减征待遇。这些协定通常涵盖了股息、分支机构利润和服务收入等多种类型的收入。
● 根据新加坡《1947年所得税法》第13(8)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境外收入,如境外股息、境外分支机构利润和境外服务收入,新加坡税务居民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一规定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 新加坡还提供了外国税收抵免政策。如果企业在外国管辖区已经缴纳了税款,那么这些税款可以在新加坡应缴纳的税款中进行抵免。这一政策有效地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当下,新加坡已同 86 个国家及地区达成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切实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方面有效化解了双边纳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繁杂问题,另一方面成功降低了预扣税,同时还为企业提供境外税务抵扣的便捷途径。通过这些举措,新加坡搭建起稳固的架构,成为国际税务避风港的重要支撑,吸引着全球范围内的企业与投资者。

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的深度解读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新加坡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就是 DTA 合作伙伴)共同签订的协议。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这些协定承载着极为重要的使命。它们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稳健增长,激发跨国贸易与投资的活力,为世界经济的繁荣添砖加瓦;同时,不断提升税务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让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时,能够清晰地了解税务规则,心中有数。通过妥善解决跨境活动所引发的双重征税难题,这些协定切实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进而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助力企业在国际市场中轻装上阵,大展宏图 。
新加坡的双重征税协定的优势
降低企业和个人税负
消除双重征税。
降低预扣税税率。
促进跨国投资与贸易
增强投资吸引力。
推动贸易往来。
提高税务透明度与确定性
明确税务规则。
减少税务争议。
助力国际经济合作与人才流动
支持国际经济合作项目。
促进人才流动。
三、如何申请新加坡双重征税协定减税
对于希望享受新加坡双重征税协定减税待遇的非居民公司来说,申请流程相对简单但也需要仔细操作。以下是具体的申请步骤:
第一步资格自查。
企业或个人首先需要明确自身是否符合申请双重征税协定的条件,以及对应的适用税率。可以借助 s45 代扣税率和滞纳金计算器进行初步判断。在提交申请时,务必勾选 “双重征税减免” 选项,并准确指定适用税率。比如,一家外国企业若想在新加坡享受协定优惠,需依据协定规定,确认自身业务类型、收入性质是否契合减税要求。
第二步获取证明文件。
针对申请减税的双重征税协定年度,向所属国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居住者证明。该证明需由外国税务机关认证,若文件非英文书写,要翻译成英文。证明内容应清晰表明公司或个人的居住地,以及适用的具体年度。例如,一家日本企业申请新加坡双重征税协定减税,需从日本税务机关获取经认证的英文居住者证明,证明其在协定年度内的日本居住身份。
第三步是提交文件给IRAS(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扫描好的居住者证明及其翻译件(如有需要),以不超过 3mb 的 pdf 格式提交给 IRAS。若申请年度包含当前年度,需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若申请以前年度代扣税退税,需在代扣税提交日后的 3 个月内提交。延迟提交可能导致双重征税协定资格取消,并面临罚款。提交完成后,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需至少保留 5 年,以备后续核查,除非 IRAS 特别要求,否则无需提交居住者证明正本 。 *注意:所有的文件和记录必须至少保留5年。除非IRAS要求,否则无需提交居住者证明正本给IRAS。
四、确定新加坡公司收入来源的复杂性与指南
确定收入来源是税务筹划中的关键环节。然而,由于收入来源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并不是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况。以下是一些确定收入来源的指南:
明确营运地点:确定产生盈利的具体营运活动在何处开展,这是判断收入源自新加坡境内还是海外的重要依据。
判断合约生效地:对于贸易盈利,合约的协商、签订以及执行地点,通常与盈利获取地点紧密相关,需要明确合约生效地点。
确认代理工作地:以佣金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需明确旗下代理的工作地点。若相关活动在新加坡境内开展,那么所获收入将被认定为来自新加坡。
识别海外收入在新加坡的收取情况:当已确定收入来自外国时,要进一步确认是否在新加坡被收取。若收入以现金、支票、利息、电子转账等形式汇入、发送或带入新加坡;用于偿还在新加坡开展贸易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用于购买被带入新加坡的流动资产(如与业务相关的设备、原材料),则视为在新加坡收取。
海外收入征税说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能担忧使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设施会导致被征税。实际上,只有在新加坡居住的个人或在新加坡运营的实体,才需对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纳税。所以,非居民个人或不在新加坡运营的外国公司,可将海外收入带入新加坡,且无需为此缴税。
五、新加坡海外收入的免税优惠认定条件与施行举措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从外国来源的收入豁免计划(FSIE)中受益,使符合条件的海外收入免税,需满足以下条件:
税率要求:产生收入的海外国家最高企业税率(标题税率)至少达 15% ,这确保了收入来源国具备一定的税收水平,保证税收体系的合理性。
实际征税:该笔收入在海外已被征税,即收入在来源地已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双重征税的同时,保证税收公平。
税务局判定:新加坡税务局(IRAS)需认为免税对该居民公司有利,IRAS 会综合公司经营状况、行业特点等多方面因素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海外收入都符合FSIE的免税条件。 若海外收入因在海外进行实质性商业活动获税收奖励而免税,那么这笔收入不符合 FSIE 免税条件,会被视为 “须纳税” 收入,此时新加坡居民公司可能需申请外国税务抵免减轻双重征税负担。 实施方法
提交资料:公司若要获得免税优惠,需向 IRAS 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收入的性质和数额,明确收入类别和金额大小;该笔收入来自的管辖区,确定收入来源地;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标题税率,展示来源地税率情况;已在获得该笔收入的外国辖区内纳税的证明,如纳税凭证等,证明已履行海外纳税义务 。
申请流程: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格 C)中准确填报上述资料,以申请免税优惠。企业需仔细填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填报错误导致申请失败或税务风险。
此外,对于与新加坡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税收居民能享受到特定外国收入的免税或减征待遇,协定通常涵盖股息、分支机构利润和服务收入等多种类型收入,进一步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
六、新加坡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机制与应对办法
新加坡为海外收入提供了两种主要的税收抵免机制:单边税收抵免(UTC)和双重税收抵免(DTR)。
单边税收抵免(UTC)
单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UTC)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在本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的政策措施。这一机制旨在避免跨国纳税人面临双重征税,确保税收公平,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双重税收抵免(DTR)
新加坡双重税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是基于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所提供的一项重要税务优惠政策 ,旨在避免新加坡税务居民企业的海外收入被重复征税。 当新加坡企业在境外取得收入时,该笔收入往往已在来源国缴纳税款,若在新加坡再次全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将大幅增加,不利于企业开展跨国业务。通过双重税收抵免,企业可以将在外国已缴纳的税款,抵免相同收入在新加坡应缴纳的税款,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在新加坡的双重征税协定下,还有多种减税方法可供利用。 例如,一家新加坡企业在 B 国开展业务获得 100 万收入,在 B 国缴纳了 20 万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新加坡税法,这笔 100 万收入原本应在新加坡缴纳 30 万税款。但在双重税收抵免政策下,企业可以将在 B 国缴纳的 20 万税款,用于抵免在新加坡应缴纳的 30 万税款,最终仅需在新加坡缴纳 10 万税款 。

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重要影响与显著优势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不仅解决了跨境交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还界定了跨境交易的司法管辖权。这些协定通过授权缔约国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流来防止国际逃税,同时明确界定了每个国家的征税权。 只有居民才能从DTA的申请中获益。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是指在新加坡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满183天或以上的个人。而公司或团体则是指其管理和控制地在新加坡境内的企业。
八、常见疑问与解答
减少双重征税该怎么做?
当一家新加坡公司在泰国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时,新加坡与泰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将发挥重要作用。依据协定规定,该公司可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函(COR) 。在申请过程中,公司需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如公司注册文件、在新加坡的实际经营地址证明、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实质在新加坡,符合新加坡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 成功获取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函后,该文件将成为公司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关键凭证。凭借此函,公司可向泰国税务机关证明其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从而避免在新加坡和泰国两国被重复征税。根据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公司有可能在泰国享受较低的税率,减少在泰国缴纳的税款,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在泰国市场的竞争力 。
怎样才能享受较低的税率?
在国际税收领域,新加坡积极与众多国家达成税收协定,其中就涉及到特定税种税率的协商。在这些协定框架下,新加坡与合作国共同商定了部分特定税种的较低税率。例如,当一家新加坡公司因业务合作需要向外国合作伙伴支付版权费时,依据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这类付款有可能适用较低的扣缴税率。 不过,享受这一优惠税率并非毫无条件,只有持有新加坡税务局(IRAS)开具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函(COR)的新加坡公司,才有资格享受该协定所规定的优惠税率。这一要求旨在确保优惠政策精准惠及符合条件的新加坡税务居民企业,避免税收协定的滥用,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
申请DTA优惠具体操作:
要享受DTA优惠,新加坡居民公司必须向境外合作伙伴证明其是新加坡税收居民。为此,公司可以向IRAS申请税务身份证明函(COR)。在某些情况下,DTA缔约国的合作伙伴还可能要求新加坡公司提交由该司法管辖区签发的退税表格。
九、特定类型企业的申请条件与特别事项
外资控股投资公司:
外资控股投资公司通常不符合COR的申请资格,除非它们能够证明公司的业务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进行,并且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有正当理由。然而,即使满足这些条件,IRAS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颁发COR。
名义公司:
代名公司(也被称为名义公司)同样不具备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函(COR)的资格,其根源在于这类公司并非从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伙伴国所获收入的实际权益所有者。在实际运营中,代名公司主要承担的角色是作为受托人,代表实际拥有人持有股份。这意味着,从经济实质和收益归属角度来看,代名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参与相关业务活动,但并未真正享有源自 DTA 伙伴国收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不符合申请 COR 的条件。由于 COR 主要用于证明公司具备享受 DTA 优惠政策的资格,而代名公司在收入归属上的特殊性质,使其无法满足这一关键前提,进而无法通过申请 COR 来获取相应的税收优惠 。
非新加坡注册公司:
非新加坡注册公司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其实际控制与管理活动并非在新加坡本土开展,所以不具备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函(COR)的资格。不过,凡事皆有例外,在特定特殊情形下,若这类公司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其业务控制和管理核心确实在新加坡,例如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对整体运营行使全面且有效的控制权,主导关键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把控业务发展方向等,那么经新加坡税务局(IRAS)综合评估后,这类公司也可能获得申请 COR 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