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龄介于30至79岁的驾驶者,因涉嫌 involvement 多起肇事逃逸案件,将于2025年5月21日在法庭被提控。其中一名驾驶者更因三起肇事逃逸事件,面临九项控状。
这些事故发生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之间,每名驾驶者均涉及多项与肇事逃逸相关的控罪。案件详情如下:
(a) 2025年1月2日,一名30岁男子驾驶客货车沿克兰芝快速公路行驶时,未注意安全便变换车道,撞上另一辆汽车的左侧。他并未停车,反而继续前行,其后又接连撞上一辆德士及另一辆客货车的左侧。三起事故均无人受伤。然而,在所有碰撞中,该男子均未停车交换资料,也未向受损车辆的驾驶者提供协助。他将被控以下三项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未以应有的谨慎和注意驾驶,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损车辆驾驶者提供协助。
(b) 2024年12月9日,一名38岁男子驾驶汽车沿机场路行驶时,变换车道撞上一名骑士,导致对方受重伤。该男子未停车施救。他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因驾驶未注意安全导致严重伤害,可依第65(3)(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伤骑士提供协助。
(c) 2024年11月19日,一名55岁女子驾驶汽车沿诗明道行驶时,闯红灯撞上一名骑士,导致对方受重伤。该女子未停车施救,且在无合法授权下移动了车辆。她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严重伤害,可依第64(2A)(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以及第84(2)条文,未在24小时内报案;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损驾驶者提供协助,以及第84(4)条文,在无合法授权下移动车辆。
(d) 2024年9月22日,一名39岁男子驾驶客货车沿汤申上段路行驶时,撞上一名骑行者后方,导致对方受重伤。该男子未停车施救,且在无合法授权下移动了车辆。他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因驾驶未注意安全导致严重伤害,可依第65(3)(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伤骑行者提供协助;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4)条文,在无合法授权下移动车辆。
[备注:该事故的照片详见附件A]
(e) 2024年9月7日,一名48岁男子驾驶汽车沿实龙岗路行驶时,撞上灯柱。事故发生后,该男子弃车离开现场。他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未以应有的谨慎和注意驾驶,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条文,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备注:该事故的照片详见附件B]
(f) 2024年8月6日,一名79岁男子驾驶汽车沿Springside Drive行驶时,撞上一名骑士,导致对方受重伤。该男子未停车施救,直接离开现场。他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因驾驶未注意安全导致严重伤害,可依第65(3)(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损驾驶者提供协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危险驾驶导致严重伤害(第64(2A)条)可判处1至5年监禁,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至少8年;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判处2至10年监禁,并吊销驾驶资格至少8年。
因驾驶未注意安全导致严重伤害(第65(3)条)可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最高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吊销驾驶资格至少5年;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最高4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吊销驾驶资格至少5年。
因驾驶未注意安全(第65(5)条)可被处以最高1500元罚款、最高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3000元罚款、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吊销驾驶资格。
肇事后未停车(第84(1)条)、未在24小时内报案(第84(2)条)或无合法授权移动车辆(第84(4)条),每项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最高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最高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未向伤者提供协助(第84(3)条)可被处以最高3000元罚款、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最高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可能被吊销驾驶资格至少12个月。
将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第122条)可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最高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或最高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警方提醒,所有驾驶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并提供必要协助,例如为伤者召救护车。若涉及公共设施损坏,也应尽快报警备案。肇事后逃离现场属刑事罪行,交通警察将严正执法,绝不容忍任何漠视交通法规、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
附件A
39岁男驾驶者追撞骑行者的事故现场照片

附件B
48岁驾驶者撞毁灯柱的损坏照片

撞毁灯柱后被弃置的车辆照片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5月20日 晚上9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