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齡介於30至79歲的駕駛者,因涉嫌 involvement 多起肇事逃逸案件,將於2025年5月21日在法庭被提控。其中一名駕駛者更因三起肇事逃逸事件,面臨九項控狀。
這些事故發生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之間,每名駕駛者均涉及多項與肇事逃逸相關的控罪。案件詳情如下:
(a) 2025年1月2日,一名30歲男子駕駛客貨車沿克蘭芝快速公路行駛時,未注意安全便變換車道,撞上另一輛汽車的左側。他並未停車,反而繼續前行,其後又接連撞上一輛德士及另一輛客貨車的左側。三起事故均無人受傷。然而,在所有碰撞中,該男子均未停車交換資料,也未向受損車輛的駕駛者提供協助。他將被控以下三項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未以應有的謹慎和注意駕駛,可依第65(5)(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損車輛駕駛者提供協助。
(b) 2024年12月9日,一名38歲男子駕駛汽車沿機場路行駛時,變換車道撞上一名騎士,導致對方受重傷。該男子未停車施救。他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因駕駛未注意安全導致嚴重傷害,可依第65(3)(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傷騎士提供協助。
(c) 2024年11月19日,一名55歲女子駕駛汽車沿詩明道行駛時,闖紅燈撞上一名騎士,導致對方受重傷。該女子未停車施救,且在無合法授權下移動了車輛。她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可依第64(2A)(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以及第84(2)條文,未在24小時內報案;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損駕駛者提供協助,以及第84(4)條文,在無合法授權下移動車輛。
(d) 2024年9月22日,一名39歲男子駕駛客貨車沿湯申上段路行駛時,撞上一名騎行者後方,導致對方受重傷。該男子未停車施救,且在無合法授權下移動了車輛。他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因駕駛未注意安全導致嚴重傷害,可依第65(3)(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傷騎行者提供協助;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4)條文,在無合法授權下移動車輛。
[備註:該事故的照片詳見附件A]
(e) 2024年9月7日,一名48歲男子駕駛汽車沿實龍崗路行駛時,撞上燈柱。事故發生後,該男子棄車離開現場。他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未以應有的謹慎和注意駕駛,可依第65(5)(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導致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備註:該事故的照片詳見附件B]
(f) 2024年8月6日,一名79歲男子駕駛汽車沿Springside Drive行駛時,撞上一名騎士,導致對方受重傷。該男子未停車施救,直接離開現場。他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因駕駛未注意安全導致嚴重傷害,可依第65(3)(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損駕駛者提供協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第64(2A)條)可判處1至5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8年;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判處2至10年監禁,並吊銷駕駛資格至少8年。
因駕駛未注意安全導致嚴重傷害(第65(3)條)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最高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吊銷駕駛資格至少5年;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萬元罰款、最高4年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吊銷駕駛資格至少5年。
因駕駛未注意安全(第65(5)條)可被處以最高1500元罰款、最高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吊銷駕駛資格。
肇事後未停車(第84(1)條)、未在24小時內報案(第84(2)條)或無合法授權移動車輛(第84(4)條),每項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最高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最高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未向傷者提供協助(第84(3)條)可被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最高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可能被吊銷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將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第122條)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最高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高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警方提醒,所有駕駛者一旦發生事故,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必要協助,例如為傷者召救護車。若涉及公共設施損壞,也應儘快報警備案。肇事後逃離現場屬刑事罪行,交通警察將嚴正執法,絕不容忍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附件A
39歲男駕駛者追撞騎行者的事故現場照片

附件B
48歲駕駛者撞毀燈柱的損壞照片

撞毀燈柱後被棄置的車輛照片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20日 晚上9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