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我还应该补充的是,即使 Ho 女士将 USDT 与其他在线托管钱包的余额中的 USDT 混合,或者将法币资产与她银行账户中的其他钱混合,建设性信托也可能生效:Foskett v McKeown [2001] 1 AC 102.
44. 鉴于我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我宣布对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设立建设性信托。ByBit 是加密资产的法定和有益所有者。鉴于我基于机构建设性信托的救济授予,我不需要处理补救性建设性信托和不正当得利的替代基础。
45. ByBit 根据其调查寻求了一系列的财产和个人命令,我现在授予,如下:
(a) 对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宣布建设性信托;
(b) 命令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 647,880 美元(即钱包3和4中的加密资产价值);
(c) 命令Ho 女士立即向ByBit支付 117,238.46 新加坡元(即法币资产);
(d) 命令 Ho 女士立即将钱包 1 中剩余的所有款项转给 ByBit,直至总额达到 3,561,840 美元(即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加密资产的价值);
(e) 对于在扣除上述(d)中转账金额后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剩余加密资产(即价值 3,561,840 美元的 USDT)(以下简称“剩余金额”):
(i) 命令 Ho 女士对剩余金额,或其已经拥有或接收的代表剩余金额价值的钱或资金,或任何代表他们或按他们的命令收到的人的账户;
(ii) 关于剩余金额或其任何部分的追索令,以便 ByBit 追索和恢复已被转换的资产或其收益(如有);
(iii) 在清算账户后,由 Ho 女士向 ByBit 支付所有被认定为应给 ByBit 的款项的命令。
46. 我还将自 Ho 女士转移问题资产的日期起至判决日期的标准年利率 5.33% 计算利息,这些资产在[45(b)]和[45(c)]中支付。
结论
47. 在对 Ho 女士作出 ByBit 简易判决后,我还判给 ByBit 45,000.00 美元的费用(考虑到所争论问题的法律新颖性以及在寻求临时救济时所做的工作,其中费用已包含在内)和支出 11,500.00 美元。
Philip Jeyaretnam
高等法院法官
Quek Wen Jiang Gerard、Kyle Gabriel Peters、Ling Ying Ming Daniel、Mato Kotwani 和 Chua Ze Xuan(PDLegal LLC)为原告代理;
第一至第六被告缺席且未被代表。
(文章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吴说R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