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我還應該補充的是,即使 Ho 女士將 USDT 與其他在線託管錢包的餘額中的 USDT 混合,或者將法幣資產與她銀行帳戶中的其他錢混合,建設性信託也可能生效:Foskett v McKeown [2001] 1 AC 102.
44. 鑒於我對事實的調查結果,我宣布對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設立建設性信託。ByBit 是加密資產的法定和有益所有者。鑒於我基於機構建設性信託的救濟授予,我不需要處理補救性建設性信託和不正當得利的替代基礎。
45. ByBit 根據其調查尋求了一系列的財產和個人命令,我現在授予,如下:
(a) 對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宣布建設性信託;
(b) 命令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 647,880 美元(即錢包3和4中的加密資產價值);
(c) 命令Ho 女士立即向ByBit支付 117,238.46 新加坡元(即法幣資產);
(d) 命令 Ho 女士立即將錢包 1 中剩餘的所有款項轉給 ByBit,直至總額達到 3,561,840 美元(即轉入錢包 1 和 2 的加密資產的價值);
(e) 對於在扣除上述(d)中轉帳金額後轉入錢包 1 和 2 的剩餘加密資產(即價值 3,561,840 美元的 USDT)(以下簡稱「剩餘金額」):
(i) 命令 Ho 女士對剩餘金額,或其已經擁有或接收的代表剩餘金額價值的錢或資金,或任何代表他們或按他們的命令收到的人的帳戶;
(ii) 關於剩餘金額或其任何部分的追索令,以便 ByBit 追索和恢復已被轉換的資產或其收益(如有);
(iii) 在清算帳戶後,由 Ho 女士向 ByBit 支付所有被認定為應給 ByBit 的款項的命令。
46. 我還將自 Ho 女士轉移問題資產的日期起至判決日期的標準年利率 5.33% 計算利息,這些資產在[45(b)]和[45(c)]中支付。
結論
47. 在對 Ho 女士作出 ByBit 簡易判決後,我還判給 ByBit 45,000.00 美元的費用(考慮到所爭論問題的法律新穎性以及在尋求臨時救濟時所做的工作,其中費用已包含在內)和支出 11,500.00 美元。
Philip Jeyaretnam
高等法院法官
Quek Wen Jiang Gerard、Kyle Gabriel Peters、Ling Ying Ming Daniel、Mato Kotwani 和 Chua Ze Xuan(PDLegal LLC)為原告代理;
第一至第六被告缺席且未被代表。
(文章原載於微信公眾號吳說R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