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U计划下,最常见的架构之一就是由私人家族信托持有家族办公室,如下图所示:

在此架构下,一般是由设立在离岸地区(如BVI等)且由家族信托下的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基金公司,该控股公司是资产持有实体(基金实体)。当该基金公司相关条件(见上文),即可享受新加坡政府推出的13U税收豁免。 以该架构为例,我们来看一下每个实体所涉及的税务情况:
基金公司(基金实体)
由于基金公司是由新加坡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所以基金公司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有纳税的义务,但是如果基金公司符合新加坡《194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47)第13U条的规定,则可以基金公司可以享受13U的税收优惠。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家族办公室)
在新加坡注册运营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新加坡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满足13U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13U的税收优惠。
同时,作为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申请豁免资管牌照,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需要在新加坡按照7%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控股公司和家族信托
控股公司从基金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不需要再新加坡纳税,从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也没有预提税。
如果家族信托是一个海外信托,则信托受益人从家族信托中获取的分配,不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但是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每年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提供纳税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