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一 政治体制
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其特征如下。
(1) 选举制。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国家元首(总统)和国家代表机关的领导人全国直接选举产生。
(2) 轮换制。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都有一定的任期。
(3) 分权制。除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外,国家各级领导人也依法分掌若干权力,分工负责,相互制衡。《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规定马来西亚宪法中的部分内容对新加坡仍将适用。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国会(议会)实行一院制,任期五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内阁集体向国会负责,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总统与行政机构共同构成新加坡政府。自1993年起,新加坡总统由国会选举改为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国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并按总理提 名,从议员中任命部长。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的任命;可审查政府执行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的情况;有权调查贪腐案件等。
新加坡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构,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理、副总理和部长都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任期与国会相同,为期5年。
内阁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控制,集体向国会负责。内阁其他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除内阁成员外,政府组成人员还包括政务次长和事务次长,政务次长协助各部部长履行义务和职责.政府机构由内阁各部和若干独立的非内阁机构组成,内阁下属15个部,分为综合服务部门、安全部门、社会服务部门、经济与基础发展部门。
PART 二 主要政党
2020年,新加坡登记政党共24个,其中人民行动党是执政党,其他党派包括工人党、 人民联合党、民主联合党、人民阵线、民主进步党、新加坡民主党等.
PART 三 司法体制
新加坡实行司法独立制度,司法机关由法院、总检察厅和政府律政部组成: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总检察厅行使国家检察权;律政部行使政府的司法行政权。最高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下设高等法庭、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
PART 四 对外关系
新加坡奉行和平、中立、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同所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其外交活动的重点是维护本国的生存和安全,为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因此,新加坡的对外关系特点是:立足东盟,将维护东盟团结与合作、推动东盟在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放在外交工作重要地位;面向亚洲,注重发展与亚洲国家特别是中、日、韩、印度等国的合作关系;奉行“大国平衡”政策,重视发展与美、英、俄等区域外的大国关系;积极开展经济外交。到2019年新加坡已与18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1990年10月3日新加坡与中国建交以来,两国在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发展顺利,成果显著,国家高层和民间保持密切联系和相互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