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一 政治體制
新加坡實行議會共和制,其特徵如下。
(1) 選舉制。憲法規定,公民有選舉權和罷免權;國家元首(總統)和國家代表機關的領導人全國直接選舉產生。
(2) 輪換制。規定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議會,都有一定的任期。
(3) 分權制。除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外,國家各級領導人也依法分掌若干權力,分工負責,相互制衡。《新加坡共和國憲法》規定馬來西亞憲法中的部分內容對新加坡仍將適用。憲法規定:實行議會共和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國會(議會)實行一院制,任期五年。總統委任議會多數黨領袖為總理,內閣集體向國會負責,總統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

總統與行政機構共同構成新加坡政府。自1993年起,新加坡總統由國會選舉改為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總統委任國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出任政府總理;並按總理提 名,從議員中任命部長。總統有權否決政府財政預算和公共部門職位的任命;可審查政府執行內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諧法令的情況;有權調查貪腐案件等。
新加坡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是國家最高的行政機構,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總理、副總理和部長都必須是國會議員.內閣任期與國會相同,為期5年。
內閣對政府進行總的領導和控制,集體向國會負責。內閣其他成員由總統根據總理提名任命。除內閣成員外,政府組成人員還包括政務次長和事務次長,政務次長協助各部部長履行義務和職責.政府機構由內閣各部和若干獨立的非內閣機構組成,內閣下屬15個部,分為綜合服務部門、安全部門、社會服務部門、經濟與基礎發展部門。
PART 二 主要政黨
2020年,新加坡登記政黨共24個,其中人民行動黨是執政黨,其他黨派包括工人黨、 人民聯合黨、民主聯合黨、人民陣線、民主進步黨、新加坡民主黨等.
PART 三 司法體制
新加坡實行司法獨立制度,司法機關由法院、總檢察廳和政府律政部組成:法院行使國家司法權;總檢察廳行使國家檢察權;律政部行使政府的司法行政權。最高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下設高等法庭、上訴庭和刑事上訴庭。
PART 四 對外關係
新加坡奉行和平、中立、不結盟的外交政策,主張在獨立自主、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基礎上,同所有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發展友好合作關係。其外交活動的重點是維護本國的生存和安全,為本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因此,新加坡的對外關係特點是:立足東協,將維護東協團結與合作、推動東協在地區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放在外交工作重要地位;面向亞洲,注重發展與亞洲國家特別是中、日、韓、印度等國的合作關係;奉行「大國平衡」政策,重視發展與美、英、俄等區域外的大國關係;積極開展經濟外交。到2019年新加坡已與180多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

1990年10月3日新加坡與中國建交以來,兩國在各領域交流與合作發展順利,成果顯著,國家高層和民間保持密切聯繫和相互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