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杂项修正)法案》加强警方执法权力 提高执法效率和查案能力

刑事诉讼(杂项修正)法案也加强警方的执法权力,以提高执法效率和查案能力。律政部高级政务次长拉哈尤玛赞在法案二读时说,现有法律允许警方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搜查令也可进行搜查,例如有理由相信嫌犯不会配合调查或可能销毁证据。
拉哈尤指出,警方往往只能在同嫌犯接触后才能评估对方是否愿意配合调查,要求警员办理每起案件都这么做是不实际的。法案因此将赋予警方权力,在没有搜查令下也能进行搜查,但必须符合一些前提条件。
“警方必须是在调查可逮捕罪行,以及他们有理由相信涉嫌犯案的人拥有或掌握相关文件或东西。这项条文不会赋予警方全权对任何人或事物进行搜查。它也不允许警方只因觉得一些人可疑就对街上的任何人进行搜身。”
法案也将赋予肃毒人员,移民局人员和监狱人员权力,追捕被执法机构合法拘留却逃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