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雜項修正)法案》加強警方執法權力 提高執法效率和查案能力

刑事訴訟(雜項修正)法案也加強警方的執法權力,以提高執法效率和查案能力。律政部高級政務次長拉哈尤瑪贊在法案二讀時說,現有法律允許警方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沒有搜查令也可進行搜查,例如有理由相信嫌犯不會配合調查或可能銷毀證據。
拉哈尤指出,警方往往只能在同嫌犯接觸後才能評估對方是否願意配合調查,要求警員辦理每起案件都這麼做是不實際的。法案因此將賦予警方權力,在沒有搜查令下也能進行搜查,但必須符合一些前提條件。
「警方必須是在調查可逮捕罪行,以及他們有理由相信涉嫌犯案的人擁有或掌握相關文件或東西。這項條文不會賦予警方全權對任何人或事物進行搜查。它也不允許警方只因覺得一些人可疑就對街上的任何人進行搜身。」
法案也將賦予肅毒人員,移民局人員和監獄人員權力,追捕被執法機構合法拘留卻逃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