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已逮捕两名男子,年龄分别为38岁和40岁,涉嫌 involvement 一起危险驾驶致死案件。
事件发生于2025年7月11日晚上约11时45分。当时警方接报,环路52A座夜市一摊位发生车祸,涉事车辆为一辆租用汽车,而一名正在看管摊位的66岁女子当场受重伤。救护人员到场后证实该名女子已当场不治。肇事司机未有停车救助伤者,反而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
经深入的实地调查,并借助多处闭路电视画面,交通警察在事故发生后的15小时内成功锁定并逮捕该名40岁司机。初步调查显示,该司机并未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目前,该名司机正因涉嫌以下罪名协助警方调查: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条,涉嫌危险驾驶导致死亡;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条,涉嫌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涉嫌使用未投保的机动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涉嫌肇事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涉嫌未提供救助。
另有一名38岁男子在案发现场被捕,涉嫌允许无有效驾照及保险的司机驾驶车辆。该男子为事发时车上的前座乘客,亦为租车人。
目前案件调查仍在进行中。
上述各项罪名的刑罚如下:
危险驾驶致死罪,最高可判处八年监禁,并吊销所有类别车辆的驾驶资格;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允许他人驾驶,依《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条,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或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使用未投保的机动车,依《1960年机动车法令》第3(1)条,最高可被罚款1,000元,或判处三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肇事后未停车及未提供救助,依《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及84(3)条,每项罪名最高可被罚款3,000元,或判处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且驾驶资格将被吊销至少12个月。
警方提醒所有驾驶人士,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并为伤者提供必要协助,例如呼叫救护车。肇事后逃离现场且未施救属刑事罪行,交通警察将坚决执法,严惩任何漠视交通法规、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14日 下午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