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已逮捕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38歲和40歲,涉嫌 involvement 一起危險駕駛致死案件。
事件發生於2025年7月11日晚上約11時45分。當時警方接報,環路52A座夜市一攤位發生車禍,涉事車輛為一輛租用汽車,而一名正在看管攤位的66歲女子當場受重傷。救護人員到場後證實該名女子已當場不治。肇事司機未有停車救助傷者,反而在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
經深入的實地調查,並藉助多處閉路電視畫面,交通警察在事故發生後的15小時內成功鎖定並逮捕該名40歲司機。初步調查顯示,該司機並未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
目前,該名司機正因涉嫌以下罪名協助警方調查: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條,涉嫌危險駕駛導致死亡;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條,涉嫌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機動車;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涉嫌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涉嫌肇事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涉嫌未提供救助。
另有一名38歲男子在案發現場被捕,涉嫌允許無有效駕照及保險的司機駕駛車輛。該男子為事發時車上的前座乘客,亦為租車人。
目前案件調查仍在進行中。
上述各項罪名的刑罰如下:
危險駕駛致死罪,最高可判處八年監禁,並吊銷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資格;
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允許他人駕駛,依《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條,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或判處三年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
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依《1960年機動車法令》第3(1)條,最高可被罰款1,000元,或判處三個月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
肇事後未停車及未提供救助,依《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及84(3)條,每項罪名最高可被罰款3,000元,或判處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且駕駛資格將被吊銷至少12個月。
警方提醒所有駕駛人士,務必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停車,並為傷者提供必要協助,例如呼叫救護車。肇事後逃離現場且未施救屬刑事罪行,交通警察將堅決執法,嚴懲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14日 下午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