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中国家对一些机构也制定了一些措施来进行防范,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作用,可有可无,意义不大。主要愿意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财务信息失真的概率非常大,不能做到严格的执行内部控制体制,并且相关信息都作为保密数据很少对外公开,无法判定其是否有违规操作。机构缺乏自我约束的意识,不知道如何做到自我管理。行业自律是发自于民间的一套机构管理体制,强调机构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但是行业自律需要较高的自我约束机制作为保证,不然只会成为空谈。但是行业自律可以联合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一起发挥作用,来维护金融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就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行业自律这种管理方式还未能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中普及,也没有达到预期应该有的效果,仍需要时间来改进和逐步健全。
6、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能权利进行改变,适当的进行权利分配给银监会,考虑到央行双重觉得冲突导致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存在主动和被动的矛盾。然而,银监会的成立并没有彻底解决这对矛盾,而只能说解决了央行自身的内部矛盾,但是这对矛盾只是被提出来独立起来,换而言之,矛盾外部化了。在这之后的金融监管中,央行便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再涉足过多的金融监督责任。可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监管相关的信息是对央行制定有效的货币政策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的。但是分离之后,这些信息很多都不幸丢失了,这就对央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是否全面深入和有效有了较大的影响。两者之间的冲突势必会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稳定。

【新加坡金融市场稳定】
四、对策与建议
1、确立明确的监管目标。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并非为了杜绝风险,而是在允许金融机构自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去阻止、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防止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点对于我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持一定容忍度,通过建立存款保险等制度来缓释风险。此外,在金融体系稳定的总目标下,建立诸如微观金融机构稳健、金融市场透明有效、金融基础设施运行稳定、金融消费者受到有效保护等分目标,通过积极的监管措施来保证目标实现。
2、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新加坡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在监管目标和原则中都进行了明确列举。而我国虽然建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尚未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放到与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建议我国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将监管重点放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督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此外,尽快出台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必要的保护手段。
3、明确由央行牵头,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亚洲金融危机后,新加坡实施了金融改革,将原来分属于财政部、银行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货币局的金融监管职责统统转移到金融管理局,实现了综合监管。此外新加坡金管局非常注重与其他关注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的利益相关者开展各种协商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减小监管制度推行阻力。与新加坡不同,我国央行承担着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但由于实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监管信息散落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不利于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全面有效监管,因此建议由央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数据库,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综合利用。
4、注重协商合作。
充分发挥监管合力由于实行分业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一方面靠国务院直接出面协调,一方面通过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这种依靠外部协调的做法导致监管成本高,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建议从长远来看,借鉴MAS 的经验,成立金融监管局,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综合监管,减少监管协调成本和制度推行阻力。然而金融监管局的成立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宜将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过渡性安排,建立明确的决策机制、议事规则、决策权限等,发挥协商、协调功能,成为真正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此外,MAS在金融监管规则出台前非常注重听取市场参与者和公众的意见,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制度出台前,也应充分评估该制度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征求市场参与者和公众意见,争取最大程度的支持和理解,减小推行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