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
中國家對一些機構也制定了一些措施來進行防範,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缺乏有效的作用,可有可無,意義不大。主要願意有: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財務信息失真的機率非常大,不能做到嚴格的執行內部控制體制,並且相關信息都作為保密數據很少對外公開,無法判定其是否有違規操作。機構缺乏自我約束的意識,不知道如何做到自我管理。行業自律是發自於民間的一套機構管理體制,強調機構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對自己負責。但是行業自律需要較高的自我約束機製作為保證,不然只會成為空談。但是行業自律可以聯合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一起發揮作用,來維護金融發展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就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狀況來看,行業自律這種管理方式還未能在我國的金融機構中普及,也沒有達到預期應該有的效果,仍需要時間來改進和逐步健全。
6、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管理存在利益衝突
對中國人民銀行職能權利進行改變,適當的進行權利分配給銀監會,考慮到央行雙重覺得衝突導致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存在主動和被動的矛盾。然而,銀監會的成立並沒有徹底解決這對矛盾,而只能說解決了央行自身的內部矛盾,但是這對矛盾只是被提出來獨立起來,換而言之,矛盾外部化了。在這之後的金融監管中,央行便專注於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不再涉足過多的金融監督責任。可是,不可否認的是,銀行監管相關的信息是對央行制定有效的貨幣政策有著重要的借鑑意義的。但是分離之後,這些信息很多都不幸丟失了,這就對央行制定的貨幣政策是否全面深入和有效有了較大的影響。兩者之間的衝突勢必會影響整個金融行業的發展穩定。

【新加坡金融市場穩定】
四、對策與建議
1、確立明確的監管目標。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並非為了杜絕風險,而是在允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風險的基礎上,去阻止、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防止部分金融機構的經營問題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點對於我國具有極大的借鑑意義。我國的金融監管也應該對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保持一定容忍度,通過建立存款保險等制度來緩釋風險。此外,在金融體系穩定的總目標下,建立諸如微觀金融機構穩健、金融市場透明有效、金融基礎設施運行穩定、金融消費者受到有效保護等分目標,通過積極的監管措施來保證目標實現。
2、突出金融消費者保護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地位。
新加坡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擺在重要位置,在監管目標和原則中都進行了明確列舉。而我國雖然建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但尚未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放到與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建議我國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頂層設計,在制度層面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將監管重點放在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和督促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上。此外,儘快出台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必要的保護手段。
3、明確由央行牽頭,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亞洲金融危機後,新加坡實施了金融改革,將原來分屬於財政部、銀行監督委員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證券監督委員會、貨幣局的金融監管職責統統轉移到金融管理局,實現了綜合監管。此外新加坡金管局非常注重與其他關注金融機構安全和穩健的利益相關者開展各種協商合作,促進信息共享、減小監管制度推行阻力。與新加坡不同,我國央行承擔著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但由於實行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監管信息散落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各個金融監管部門,不利於實現整個金融體系的全面有效監管,因此建議由央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信息資料庫,實現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和綜合利用。
4、注重協商合作。
充分發揮監管合力由於實行分業監管體制,我國的金融監管一方面靠國務院直接出面協調,一方面通過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實現,這種依靠外部協調的做法導致監管成本高,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建議從長遠來看,借鑑MAS 的經驗,成立金融監管局,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綜合監管,減少監管協調成本和制度推行阻力。然而金融監管局的成立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宜將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作為過渡性安排,建立明確的決策機制、議事規則、決策權限等,發揮協商、協調功能,成為真正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此外,MAS在金融監管規則出台前非常注重聽取市場參與者和公眾的意見,我國各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制度出台前,也應充分評估該制度是否符合市場實際,徵求市場參與者和公眾意見,爭取最大程度的支持和理解,減小推行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