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1日,一名64岁的韩国籍男子金泰勋(Kim)因多项罪名被新加坡国家法院判处5年监禁,具体罪行如下:
两项触犯《刑法典》(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第417条(Penal Code)的罪名,涉及欺诈物流供应商;
一项触犯《刑法典》第417条的罪名,涉及欺诈新加坡海关(Customs);
一项触犯《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65A章,2000年修订版)第48E条(CDSA)的罪名,因未就从海外收到的超过法定金额2万新元的现金作出申报;
一项触犯《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7(2)(b)条的罪名,涉嫌将有合理理由相信属于他人犯罪所得的现金转换为金条。
另有16项《刑法典》和《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的控状在量刑时被纳入考虑,包括欺诈、未申报超额现金及洗钱等罪行。
案件背景
新加坡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通过分析金融情报,并与海外执法机构交换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走私活动,从而促使商业事务局(CAD)展开深入调查。
在商业事务局展开情报调查后,正式调查随即展开,并与包括海关、律政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司(ACD)等多个机构合作。新加坡、韩国、日本及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之间也共享信息,共同追查案件线索。
2023年12月,商业事务局接获情报,指金泰勋可能涉及一项在新加坡购买金条,并通过隐藏运输方式(申报内含机械工具等物品)非法出口至韩国和日本的犯罪计划,随后将其逮捕。
调查发现
未就超额现金作出申报
商业事务局调查发现,2014年至2017年期间,金泰勋曾多次从韩国和日本接收现金,并将现金藏于润滑泵运输包裹中。
根据《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8E(1)条(现为该法1992年版第62(1)条),任何人从新加坡境外接收超过2万新元(或等值外币)的现金,必须在接收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报。
2017年1月至5月期间,金泰勋共接收至少7亿6103万1625新元的现金,但从未依法律规定就该笔资金的流动作出任何申报,严重违反相关法规。
转换犯罪所得利益
调查显示,金泰勋从韩国和日本接收的现金,并未在当地出口时依法申报,已违反当地法律。商业事务局进一步发现,金泰勋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笔资金源自其同伙的犯罪活动,并明知是作为非法活动的一部分而接收。然而,他仍利用这笔资金,在新加坡一家珠宝批发商处购买金条。2017年1月至5月期间,他共动用7亿6103万1625新元,购买了12,907根1公斤重的金条。
购买金条后,金泰勋将其藏于“风动扳手”的运输包裹中,通过新加坡三家物流供应商,以仅含“风动扳手”的申报方式,非法出口至韩国和日本。
欺诈海关与物流供应商
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金泰勋通过向Pantos物流私人有限公司(Pantos)虚假申报,声称共153次出口至韩国的货物仅含“风动扳手”,实际上却藏有约3,174根1公斤重的金条,构成欺诈。
2017年1月至5月期间,他向Cosmo SCM私人有限公司(Cosmo)虚假申报,声称共86次出口至韩国和日本的货物仅含“风动扳手”,实际上却藏有约14,184根金条,再次构成欺诈。
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金泰勋更通过Pantos、Cosmo及DHL快递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DHL)向海关虚假申报264次,声称出口货物仅含“风动扳手”,实际上却藏有约5,527根金条,严重欺诈海关。
商业事务局局长周大卫(Mr David Chew)表示:“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区域贸易与运输枢纽,天然面临贸易洗钱的风险。此案凸显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侦测不法分子滥用我国贸易枢纽地位进行洗钱的能力,也体现我国调查人员与海外执法机构协同合作、采取果断行动的决心。跨机构的紧密协作与有效的国际合作,促成了关键情报的共享,对侦破并瓦解这一跨国洗钱犯罪网络至关重要。我们亦感谢韩国、日本执法部门及国际刑警组织在此案中迅速的信息交换与大力协助。”
违法处罚
若罪名成立,根据《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8E(1)条(现为第62(1)条),未就从境外转移超过2万新元现金作出申报,可处最高5万新元罚款,或最高3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该法第47(2)(b)条(现为第54(2)(b)条),个人洗钱罪可处最高10年监禁、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根据《刑法典》第417条,欺诈罪可处最高3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0月1日 下午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