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男子涉收逾155億新元現金,用於購買279噸黃金出口,被判刑五年

2025/10/01   •   324閱
2025年10月1日,韓國籍男子金泰勛因涉嫌跨國洗錢、未申報超額現金、欺詐海關及物流供應商等多項罪名,被新加坡法院判處5年監禁。該案揭露其自2014年起通過隱藏運輸方式,將巨額非法現金轉換為金條並走私至韓國與日本的犯罪網絡。案件由新加坡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與商業事務局主導,聯合海關、律政部及國際刑警組織,歷時多年調查終告破。此案凸顯新加坡打擊貿易洗錢的決心,展現跨國執法協作的高效成果,引發公眾對金融安全與國際反洗錢機制的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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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一名64歲的韓國籍男子金泰勛(Kim)因多項罪名被新加坡國家法院判處5年監禁,具體罪行如下:

兩項觸犯《刑法典》(第224章,2008年修訂版)第417條(Penal Code)的罪名,涉及欺詐物流供應商;

一項觸犯《刑法典》第417條的罪名,涉及欺詐新加坡海關(Customs);

一項觸犯《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65A章,2000年修訂版)第48E條(CDSA)的罪名,因未就從海外收到的超過法定金額2萬新元的現金作出申報;

一項觸犯《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7(2)(b)條的罪名,涉嫌將有合理理由相信屬於他人犯罪所得的現金轉換為金條。

另有16項《刑法典》和《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的控狀在量刑時被納入考慮,包括欺詐、未申報超額現金及洗錢等罪行。

案件背景

新加坡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STRO)通過分析金融情報,並與海外執法機構交換信息,發現可能存在的走私活動,從而促使商業事務局(CAD)展開深入調查。

在商業事務局展開情報調查後,正式調查隨即展開,並與包括海關、律政部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司(ACD)等多個機構合作。新加坡、韓國、日本及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之間也共享信息,共同追查案件線索。

2023年12月,商業事務局接獲情報,指金泰勛可能涉及一項在新加坡購買金條,並通過隱藏運輸方式(申報內含機械工具等物品)非法出口至韓國和日本的犯罪計劃,隨後將其逮捕。

調查發現

未就超額現金作出申報

商業事務局調查發現,2014年至2017年期間,金泰勛曾多次從韓國和日本接收現金,並將現金藏於潤滑泵運輸包裹中。

根據《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8E(1)條(現為該法1992年版第62(1)條),任何人從新加坡境外接收超過2萬新元(或等值外幣)的現金,必須在接收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申報。

2017年1月至5月期間,金泰勛共接收至少7億6103萬1625新元的現金,但從未依法律規定就該筆資金的流動作出任何申報,嚴重違反相關法規。

轉換犯罪所得利益

調查顯示,金泰勛從韓國和日本接收的現金,並未在當地出口時依法申報,已違反當地法律。商業事務局進一步發現,金泰勛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筆資金源自其同夥的犯罪活動,並明知是作為非法活動的一部分而接收。然而,他仍利用這筆資金,在新加坡一家珠寶批發商處購買金條。2017年1月至5月期間,他共動用7億6103萬1625新元,購買了12,907根1公斤重的金條。

購買金條後,金泰勛將其藏於「風動扳手」的運輸包裹中,通過新加坡三家物流供應商,以僅含「風動扳手」的申報方式,非法出口至韓國和日本。

欺詐海關與物流供應商

2015年1月至12月期間,金泰勛通過向Pantos物流私人有限公司(Pantos)虛假申報,聲稱共153次出口至韓國的貨物僅含「風動扳手」,實際上卻藏有約3,174根1公斤重的金條,構成欺詐。

2017年1月至5月期間,他向Cosmo SCM私人有限公司(Cosmo)虛假申報,聲稱共86次出口至韓國和日本的貨物僅含「風動扳手」,實際上卻藏有約14,184根金條,再次構成欺詐。

2015年1月至12月期間,金泰勛更通過Pantos、Cosmo及DHL快遞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DHL)向海關虛假申報264次,聲稱出口貨物僅含「風動扳手」,實際上卻藏有約5,527根金條,嚴重欺詐海關。

商業事務局局長周大衛(Mr David Chew)表示:「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區域貿易與運輸樞紐,天然面臨貿易洗錢的風險。此案凸顯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偵測不法分子濫用我國貿易樞紐地位進行洗錢的能力,也體現我國調查人員與海外執法機構協同合作、採取果斷行動的決心。跨機構的緊密協作與有效的國際合作,促成了關鍵情報的共享,對偵破並瓦解這一跨國洗錢犯罪網絡至關重要。我們亦感謝韓國、日本執法部門及國際刑警組織在此案中迅速的信息交換與大力協助。」

違法處罰

若罪名成立,根據《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8E(1)條(現為第62(1)條),未就從境外轉移超過2萬新元現金作出申報,可處最高5萬新元罰款,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該法第47(2)(b)條(現為第54(2)(b)條),個人洗錢罪可處最高10年監禁、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根據《刑法典》第417條,欺詐罪可處最高3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1日 下午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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