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对离婚父母因无法就儿子就读的小学达成一致,最终将争议提交法庭。近日,家庭法院裁定,由父亲决定儿子的就读小学。
这对前夫妇于2019年结婚,育有一子,随后于2022年离婚。
根据周三(9月2日)公布的判决书,该男孩将于2027年进入小学就读。
案件详情
双方父母此前同意共同监护。自2024年2月起,母亲在周三至周日中午照顾孩子,父亲则在周日中午至周三中午照顾孩子。
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能进入自己选择的小学。当法官在2026年7月审理其申请时,第一阶段的入学申请已经结束。
地区法官 Goh Zhuo Neng 详细列举了在确定哪一方父母应拥有小学注册唯一决定权时,法院会考虑的几个非穷尽因素:
首先是学校的声誉。 Goh法官表示,这是一个“热门但往往徒劳的争论方向”。
他指出:“心怀好意的父母会认为,如果孩子能进入一所被认为课程更优、名气更大的学校,将会有最好的起点。”
“但这忽略了孩子是否能适应该环境,且这类学校通常竞争激烈,极难录取。”
他认为,过度强调声誉可能会将小学注册申请变成一场“排名竞赛”,从而掩盖了其他更重要的因素。
第二个因素是校友会关系,这通常与学校声誉一起被提及。
Goh法官表示:“然而,这里的优势是独立且相关的,仅在它能增加孩子获得入学机会的情况下才具有意义。”
第三个因素是孩子居住地与学校的距离。 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有用的因素”,尤其是当法院需要在一家极近和一家极远的学校之间做出选择时。
他指出,距离的影响在早晨尤为显著,因为孩子必须在凌晨起床参加通常在7:30开始的小学早会。
此外,距离还会影响优先录取权,通常学校会优先录取居住在1至2公里范围内的孩子。
另一个因素是哪一方父母承担了更多的照顾责任。 因为该方更了解孩子的日程和需求,通常其选择的学校会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Goh法官还提到,其他考虑因素包括名额可用性以及父母的行为——任何负面影响孩子入学机会的行为都将被纳入考量。
法院裁决
在本案中,Goh法官允许由父亲决定就读小学。如果父亲选择的学校没有名额,孩子将注册在父亲能够争取到名额的任何其他学校。
法官表示,他将通勤时间和准备上学所需的时间视为关键因素。
父母双方选择的学校距离他们各自的住所均在5分钟以内。
然而,两人居住地相距30到40分钟车程。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另一方家长处居住,单程就需要通勤约30分钟。
母亲提议的一所学校(判决书中未点名)距离孩子目前的幼儿园仅7到10分钟路程。
虽然这有利于维持现状,但法官认为这并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Goh法官指出:“幼儿园的开始时间比小学更灵活且更晚。(而该小学)距离父母双方的家都有20分钟路程。”
他认为,给予父亲选择学校的唯一决定权,可以让孩子每周有三个早晨不需要起那么早去学校。
法官表示:“这是父亲相对于母亲的一个明显优势。父亲还能在孩子上学的三个完整天内为其做好准备……而母亲仅需负责两个完整天。”
Goh法官认为,由于其他大多数因素处于中立状态,因此该因素在本案中被赋予了决定性权重。
母亲主张法官应考虑父亲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称父亲在2026年4月率先提出了该问题,并指责是由于父亲不愿进行建设性沟通才导致申请被提交法庭。
然而,法官发现,虽然父亲不愿与母亲完全妥协,但其行为并不像母亲所引用的另一个案例中那样恶劣。
法官判令由母亲支付1,000新加坡元的诉讼费用给父亲。父亲由 Harry Elias Partnership 的 Carrie Gill Kaur 女士代表。
由 Rajah & Tann 的 Shawn Teo 先生代表的母亲已对该裁决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