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對離婚父母因無法就兒子就讀的小學達成一致,最終將爭議提交法庭。近日,家庭法院裁定,由父親決定兒子的就讀小學。
這對前夫婦於2019年結婚,育有一子,隨後於2022年離婚。
根據周三(9月2日)公布的判決書,該男孩將於2027年進入小學就讀。
案件詳情
雙方父母此前同意共同監護。自2024年2月起,母親在周三至周日中午照顧孩子,父親則在周日中午至周三中午照顧孩子。
父母雙方都希望孩子能進入自己選擇的小學。當法官在2026年7月審理其申請時,第一階段的入學申請已經結束。
地區法官 Goh Zhuo Neng 詳細列舉了在確定哪一方父母應擁有小學註冊唯一決定權時,法院會考慮的幾個非窮盡因素:
首先是學校的聲譽。 Goh法官表示,這是一個「熱門但往往徒勞的爭論方向」。
他指出:「心懷好意的父母會認為,如果孩子能進入一所被認為課程更優、名氣更大的學校,將會有最好的起點。」
「但這忽略了孩子是否能適應該環境,且這類學校通常競爭激烈,極難錄取。」
他認為,過度強調聲譽可能會將小學註冊申請變成一場「排名競賽」,從而掩蓋了其他更重要的因素。
第二個因素是校友會關係,這通常與學校聲譽一起被提及。
Goh法官表示:「然而,這裡的優勢是獨立且相關的,僅在它能增加孩子獲得入學機會的情況下才具有意義。」
第三個因素是孩子居住地與學校的距離。 法官認為這是一個「有用的因素」,尤其是當法院需要在一家極近和一家極遠的學校之間做出選擇時。
他指出,距離的影響在早晨尤為顯著,因為孩子必須在凌晨起床參加通常在7:30開始的小學早會。
此外,距離還會影響優先錄取權,通常學校會優先錄取居住在1至2公里範圍內的孩子。
另一個因素是哪一方父母承擔了更多的照顧責任。 因為該方更了解孩子的日程和需求,通常其選擇的學校會被賦予更高的權重。
Goh法官還提到,其他考慮因素包括名額可用性以及父母的行為——任何負面影響孩子入學機會的行為都將被納入考量。
法院裁決
在本案中,Goh法官允許由父親決定就讀小學。如果父親選擇的學校沒有名額,孩子將註冊在父親能夠爭取到名額的任何其他學校。
法官表示,他將通勤時間和準備上學所需的時間視為關鍵因素。
父母雙方選擇的學校距離他們各自的住所均在5分鐘以內。
然而,兩人居住地相距30到40分鐘車程。這意味著如果孩子在另一方家長處居住,單程就需要通勤約30分鐘。
母親提議的一所學校(判決書中未點名)距離孩子目前的幼兒園僅7到10分鐘路程。
雖然這有利於維持現狀,但法官認為這並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Goh法官指出:「幼兒園的開始時間比小學更靈活且更晚。(而該小學)距離父母雙方的家都有20分鐘路程。」
他認為,給予父親選擇學校的唯一決定權,可以讓孩子每周有三個早晨不需要起那麼早去學校。
法官表示:「這是父親相對於母親的一個明顯優勢。父親還能在孩子上學的三個完整天內為其做好準備……而母親僅需負責兩個完整天。」
Goh法官認為,由於其他大多數因素處於中立狀態,因此該因素在本案中被賦予了決定性權重。
母親主張法官應考慮父親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稱父親在2026年4月率先提出了該問題,並指責是由於父親不願進行建設性溝通才導致申請被提交法庭。
然而,法官發現,雖然父親不願與母親完全妥協,但其行為並不像母親所引用的另一個案例中那樣惡劣。
法官判令由母親支付1,000新加坡元的訴訟費用給父親。父親由 Harry Elias Partnership 的 Carrie Gill Kaur 女士代表。
由 Rajah & Tann 的 Shawn Teo 先生代表的母親已對該裁決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