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新加坡警方(SPF)于2025年10月16日捣毁一个涉嫌由12人组成的电子烟犯罪团伙后,警方于10月19日至23日期间再逮捕两名分别29岁和37岁的男性嫌疑人。据悉,两人分别担任“仓库经理”和“区域分销员”,涉嫌参与该电子烟团伙从马来西亚非法进口及分销电子烟至新加坡,供应本地居民使用。截至目前,14名涉案嫌疑人已先后被控上法庭,并被羁押以协助警方调查。
其中四人被控一项罪名,涉嫌违反《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管制)法》第16(1)(b)条及《1871年刑法典》第109条,即共谋持有电子烟以供销售。其余嫌疑人则各被控违反《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管制)法》第16(1)(b)条的一项控罪。
经与总检察署商议后,这14名嫌疑人将于10月30日及31日再度出庭时,各自新增一项控罪,即违反《2015年有组织犯罪法》第5(1)条,涉嫌成为与本地关联的有组织犯罪集团(OCG)——即该电子烟团伙的成员。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10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外,其中三名嫌疑人还将被控违反《2015年有组织犯罪法》第10(1)(b)条,涉嫌允许其占用的场所用于支持该团伙的电子烟分销活动。若罪名成立,每人最高可被判处25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烟草(广告与销售管制)法》,进口、分销、销售或意图销售电子烟及其组件均属违法行为。任何人若违反该法第16(1)条,首次定罪可被判处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可被判处最高2万新元罚款,或最长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0月29日 晚上8时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