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新加坡警方(SPF)於2025年10月16日搗毀一個涉嫌由12人組成的電子煙犯罪團伙後,警方於10月19日至23日期間再逮捕兩名分別29歲和37歲的男性嫌疑人。據悉,兩人分別擔任「倉庫經理」和「區域分銷員」,涉嫌參與該電子煙團伙從馬來西亞非法進口及分銷電子煙至新加坡,供應本地居民使用。截至目前,14名涉案嫌疑人已先後被控上法庭,並被羈押以協助警方調查。
其中四人被控一項罪名,涉嫌違反《1993年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第16(1)(b)條及《1871年刑法典》第109條,即共謀持有電子煙以供銷售。其餘嫌疑人則各被控違反《1993年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第16(1)(b)條的一項控罪。
經與總檢察署商議後,這14名嫌疑人將於10月30日及31日再度出庭時,各自新增一項控罪,即違反《2015年有組織犯罪法》第5(1)條,涉嫌成為與本地關聯的有組織犯罪集團(OCG)——即該電子煙團伙的成員。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處10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此外,其中三名嫌疑人還將被控違反《2015年有組織犯罪法》第10(1)(b)條,涉嫌允許其占用的場所用於支持該團伙的電子煙分銷活動。若罪名成立,每人最高可被判處25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進口、分銷、銷售或意圖銷售電子煙及其組件均屬違法行為。任何人若違反該法第16(1)條,首次定罪可被判處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可被判處最高2萬新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29日 晚上8時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