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註冊公司如何撤換董事

2020年05月19日   •   2萬次閱讀

董事在公司的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新加坡公司,如果要撤換董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通常撤換董事,有以下三種方式:

罷免董事

取消董事資格

董事辭職

公司一般在什麼情況下要撤換董事?

公司可基於以下原因,在董事任期屆滿前將其撤換:

不良的個人行為

違反董事的職責

管理不善導致公司業績不佳

個人參與企業醜聞

罷免董事

誰能罷免董事?

只有股東能罷免董事。但是請注意,根據新加坡《公司法》(CA)第152(8)條,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得罷免其他董事。

私人有限公司中如何罷免董事

任何董事的免職都必須符合公司的章程。

新加坡《公司法》第152(9)條規定,公司股東可通過普通決議(即超過50%的贊成票)罷免董事,並且公司章程中並無相關相反的條文。

股東必須提前14天發出書面通知,但如果獲得超過95%的投票同意,可以無需發書面通知。

如果貴公司已全面採用《公司章程範本》,則可通過普通決議,在至少提前14天通知的情況下,將一名董事免職。

要啟動罷免董事的程序,公司股東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投票表決是否罷免董事,並通過決議。

另外,公司章程也可能包括在某些情況下免除董事職務的條款。例如,在絕症或不道德行為的情況下。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公司章程規定了這一要求,股東將不需要投票罷免董事。

上市公司中如何罷免董事?

如果需要罷免上市公司的董事,需要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第152條規定:

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與公司之間的協議有所改變,否則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普通決議(即超過50%的贊成票)罷免一名董事。

當股東召開股東大會,啟動罷免董事的程序時,還必須向股東和有關董事發出罷免董事的特別通知。此通知必須在會議前至少28天發出。如果不切實可行,可至少在會議前14天發出通知。

董事何時可被罷免?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152(1)條,任何董事的免職,須在其繼任人獲委任後才生效。

一旦公司通過BizFile+更新會計和公司監管局(ACRA)新董事的詳細信息,董事將被正式罷免。

取消董事資格

董事被取消資格後,除非他尋求高等法院或正式受讓人的許可,不得擔任任何新加坡本地或外國公司的董事或參與管理。

董事何時可被取消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可被取消資格:

董事破產時;

當法院作出取消資格的命令時。例如,在資不抵債的公司中,當公司因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原因而清盤,或當公司董事在新加坡因管理或成立公司的罪行而被定罪時;

董事被裁定欺詐或不誠實的罪行,可被判監禁3個月或以上;

董事在5年內,根據《公司法》被裁定3項或以上與提交文件有關的罪行成立;

如果董事收到3項或以上高等法院命令,要求他在5年內,立即查閱公司根據《公司法》第399條發出的登記冊、記錄簿或文件,或根據《公司法》第13條作出的申報表;

在五年內(由第三間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計),有三間或三間以上的公司被新加坡ACRA從登記冊上除名。

注意:董事資格被取消後,董事必須向公司提供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

且在董事被取消資格後的14天內,公司必須向ACRA報告董事被取消資格。

如被取消資格的董事還在繼續擔任公司董事,該怎麼辦?

當發現董事仍在擔任董事,並且符合上述任何一種被取消資格的情況時,可向ACRA提出投訴。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投訴,只要有足夠的董事所在公司的詳細資料。

此投訴可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命令或破產陳述書,以郵遞方式送交ACRA。

進一步調查,如果投訴成功,董事將被罷免。

取消資格的期限有多長?

被取消資格的期限將根據被取消資格的理由而定,但一般為5年。

例如,在五年內至少有三間公司的董事被取消董事資格,而該三間公司的董事在五年內被取消董事資格,則由最新一間公司被取消董事資格之日起五年內被取消董事資格。

另一方面,因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原因被清盤的公司董事,自清盤令下達之日起三年內將被取消資格。

如董事因觸犯可令其被取消資格的罪行而被判喪失資格,則取消資格的開始日期會根據該董事是否因該罪行而被判監禁而有所不同:

如董事被監禁,當他被定罪時,便會開始取消資格。在他從監獄釋放後,取消資格的期限還將還有五年。

如該董事未被監禁,他將被取消資格五年(或根據法院的命令縮短期限)。取消資格的期限自定罪之日起計算。

前董事在取消資格期結束後可以怎樣做?

在被取消資格的期間結束後,該人可以被任命為他以前公司的董事,甚至可以成立一家新公司。

在重新任命或成立時,公司必須在任命之日起14天內通過BizFile+網站通知ACRA董事的任命。

董事辭職

董事也可以選擇自願辭去董事職務。在新加坡,董事辭職是有效的,只要:

離職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必須至少還剩一名董事居住在新加坡。

未能通知ACRA

如果不向ACRA發出終止通知,這可能構成新加坡《公司法》第165條下的不披露罪行。

根據本條,董事或執行長可招致個人責任,並可被罰款15,000新元或監禁3年。

在通知書發出前,停止服務將不會生效。這意味著董事仍將負責管理公司。

如該罪行仍在繼續(即仍未向ACRA發出停止服務通知書),則該董事或執行長在被定罪後,每繼續一天可被罰款1,000新元。

董事持有的股份會怎樣?

如果董事同時也是公司的股東,就會出現股份如何處置的問題。

如果公司章程載有條款,規定董事在其董事職位終止後須出售其股份,則董事須出售其股份。

一個典型的條款是將要求董事把他的股份賣給公司的其他股東。

如果沒有條款對董事施加這樣的要求,董事可以自由持有股份。

或者,董事可以考慮出售或轉讓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