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再婚娶得「有樓」的妻子,無須出錢就入住200萬元公寓,豈料離婚時反怪妻子沒在房產證加入他的名字。
他怪妻子導致他沒份動用公積金存款供屋,又無法另買組屋,白白失去投資房地產的機會,如今要妻子做出補償,分他25%公寓資產。
家事法院原本判男子可分得18%的公寓資產,價值為36萬3960元,但妻子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本周發表判詞,裁定公寓資產全歸妻子所有,男子得不到分文。
媒體記者報導,根據判詞,這對離婚夫妻分別是46歲和40歲,結婚約4年就鬧離婚,育有一名現年6歲的兒子,這是丈夫的第2段婚姻。
這名丈夫從事保險銷售業,月入約3000元,妻子則是一名行政人員,每月賺得6838元,比丈夫薪酬多出一倍。

引起糾紛的房產是位於馬林百列一帶的The Esta公寓單位,由妻子未婚時與父親在2006年左右所購買的,當時房價為83萬4550元,妻子是唯一的屋主。
兩人於2012年結婚時,妻子與父親已支付約半數的房貸,如今已還清所有房貸。截至去年8月,公寓的市價達205萬元。
夫妻倆鬧離婚時,對其他婚姻資產沒有分歧意見,除了對這套公寓單位的資產分配僵持不下。妻子認為公寓全由她與家人出資,她理應有權收下100%的出售房產所得。
但丈夫卻稱,自己在其他方面對家庭也有所付出。況且,由於公寓一直在妻子名下,導致他沒份動用公積金存款來幫忙供屋,同一時候,因妻子已是公寓屋主,他無法與妻子聯名購買組屋,這樣的情況促使他失去投資房地產的機會,理應獲得補償。

法官認為,妻子是靠自己的本事購買公寓,她沒理由分18%給丈夫,因此他裁定妻子上訴得直,無須分丈夫分文。
首次離婚賣房賺得8萬餘元,男子抱怨這次離婚「沒錢賺」。
根據判詞,丈夫的代表律師告訴法官,在上一段婚姻中,丈夫與前任妻子離婚時,把兩人一起購買的組屋單位脫售,並賺得17萬1641元,他一個人則分得8萬餘元。
高庭法官朱漢德認為,丈夫正因為有了上段離婚經驗,導致他相信若有機會與現任妻子買房產,他這一回離婚也能賺上一筆。
但法官指出,這一切都只是假設性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