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中資企業出海已成為時代的發展趨勢,金融、科技、建築、貿易、醫療、跨境電商、遊戲、區塊鏈等多領域企業紛紛將目光轉向海外,尋求更廣闊的市場和發展機會。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想把實體遷移到新加坡,需要遵循哪些原則,具體操作流程是怎樣的呢?

一、新加坡的遷入制度
新加坡《公司(修訂)法案2017年》,在新加坡引入了遷入遷冊制度,允許外國公司實體將其註冊轉移到新加坡。(例如,可能希望將其區域和全球總部遷至新加坡並仍保留其公司歷史和品牌的外國公司實體)
該制度於2017年10月11日生效,遷至新加坡的外國公司實體將成為新加坡公司,並被要求像任何其他新加坡註冊公司一樣遵守《公司法》。遷冊不會影響外國公司實體的義務、責任、財產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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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實體遷入的要求
海外公司實體遷入新加坡,需要符合以下標準:
1、外國實體必須是能根據新加坡公司的股份機構調整其法律結構的法人。
2、規模標準
必須滿足某些規定要求,申請需得到註冊商批准。根據公司法案規定,採用小公司標準。外國公司必須在其申請前的兩個財年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任意2個:
外國公司實體的總資產價值超過1000萬新元;
外國公司實體的年收入超過1000萬新元;
外國公司實體擁有50名以上的員工;
3、外國實體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公司註冊所在地的憲章、法令、憲法或備忘錄或文章或任何能構成或定義為憲法的文據(若有的話),需經過審核;
外國公司實體希望註冊地的憲法;
可能規定的其他相似文件;
規定的費用。
4、償付能力標準:
沒有理由認定外國公司實體無力償還債務;
外國公司實體能夠在申請轉讓註冊之日起 12個月內償還到期債務;
外國法人實體能夠在清盤日期後12個月內全額清償債務(如果其打算在申請轉讓註冊後12個月內清盤);
外國公司實體的資產價值不低於其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價值
外國公司實體有權根據其註冊地的法律轉讓其註冊;外國公司實體已遵守其註冊地法律對其註冊轉讓的要求;
3、外國公司實體有權根據其註冊地的法律轉讓其註冊;
4、外國公司實體已遵守其註冊地法律對其註冊轉讓的要求;
5、轉讓註冊申請並非旨在欺騙外國公司實體的現有債權人,並真誠製造;
6、在申請之日,外國公司實體在其註冊地的第一個財政年度結束時間已經過去;
7、還有其他最低要求,例如外國公司實體不受司法管理、未進行清算或清盤等。
*請參閱「申請轉移註冊-外國公司實體」指引,了解如何申請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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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址更換的影響
更換地址的公司將會成為新加坡公司並且需遵守新加坡法律。此行為沒有創造新的法人,也不影響或波及有外國實體或其相關實體的法人團體身份。其也不影響外國公司實體的義務、債務、產權或訴訟,也不影響或反對外國公司實體的法律程序。
內部更換地址管理辦法仍在等待最後的定案,一旦立法得到執行,各類要求也將會更加明確。新加坡僅允許內部地址更換而非提供可以更改決定的選項;因此以防不能達到改變的初衷,需要有深思熟慮。
目前、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瑞士和納閩島(馬來西亞)都是已有更換地址管理辦法的國家/地區。引入新管理辦法後,新加坡作為有競爭力的商業中心地位也將進一步加強。外國實體將可以在業務結構上有更多更靈活的選項,現可將地址更換到亞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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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見問題解答
Q1、什麼是遷冊?
答:遷冊是外國公司實體將其註冊從其原始司法管轄區轉移到新司法管轄區的過程。
Q2:哪些類型的實體可以申請轉讓註冊?
答:外國實體必須是法人團體,能夠使其法律結構適應《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結構。此外,他們必須符合某些規定的要求,其申請將得到註冊官的批准。
Q3:外國公司實體是否可以根據《公司法》使用其在海外使用的名稱進行註冊?
答:外國公司實體必須保留其擬議的名稱,並適用名稱保留規則。
Q4:轉讓註冊的申請費是多少?
答:申請費為1,000元新幣,不可退還。
Q5:處理時間是多長時間?
答:自提交所有所需文件之日起,可能需要最多兩個月的時間來處理轉讓註冊的申請。這包括轉介給另一個政府機構進行批准或審查所需的時間。例如,如果公司打算開展涉及建立私立學校的活動,則申請將被提交給教育部。
Q6:我如何支付(a)申請轉讓註冊和(b)申請延長提交證明外國公司實體已在其註冊地註銷的文件的時間?
答:(a)和(b)的付款詳情和說明在下載部分的PDF申請表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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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大小標準如何應用於作為父級的應用程式?
答:這些標準將在綜合基礎上進行評估(即使子公司沒有申請將其註冊轉移到新加坡)。
Q8:規模標準如何適用於子公司的申請人?
答:規模標準適用於單一實體的子公司。或者,如果母公司(在新加坡註冊成立或通過轉讓註冊在新加坡註冊)符合規模標準,則子公司符合規模標準。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同時申請轉讓註冊。子公司的申請將在母公司的申請被評估後進行評估。
Q9:如果外國公司實體打算在註冊時根據《公司法》第210(1)條或《2018年破產、重組和解散法》第64(1)、65(1)、71(1)或91條向法院提出申請,是否必須滿足所有最低要求?或根據《2018年破產、重組和解散法》第94(11)條獲得公司債權人的決議,將公司置於司法經理的司法管理之下?
答:此類外國公司實體不需要滿足我們網站上提到的償付能力標準。但是,外國公司實體必須滿足所有其他最低要求。
Q10:轉讓註冊有什麼影響?
答:重新註冊的公司將成為新加坡公司,並且必須遵守新加坡法律。遷冊不會:
創建新的法人實體;
損害或影響外國實體所組成的法人團體的身份或其作為法人團體的連續性;
影響外國公司實體的義務、責任、財產權或程序;
影響外國公司實體的法律訴訟或針對外國公司實體的法律訴訟。
Q11:如果我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據證明外國公司實體已在其註冊地註銷,我該怎麼辦?
答:你可以向註冊處提交延期申請。司法常務官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然後決定是否批准延長期限。申請費為200(不可退還)。EOT 表格可以在此處的「下載」部分找到。
Q12: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一份財務報表的財政年度是什麼時候?
答:適用於2018年8月31日之前轉讓且2018年8月31日前結束的公司。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公司董事必須在公司註冊之日起18個月內召開公司第一次年度股東大會 (AGM)。在該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必須在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前不超過4個月(上市公司)/6個月(非上市公司)編制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從申請表上註明的最後一個財政年度結束日期的次日起,並在財政年度結束日期(FYE)日期之前編制。如需要更多時間舉行股東周年大會或在股東周年大會上提交財務報表,閣下可根據第175 / 201條提交延長時間的申請(須繳付訂明費用)。
對於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當天或之後轉讓的公司,其財政年度結束於 2018年8月31 日或之後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編制的第一批財務報表的財政年度期間在轉讓申請中指定的「外國公司實體最後一個財政年度結束日期」之後立即開始,並且,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對FYE進行的任何變更,在轉讓申請中指定的「擬議公司轉讓註冊後第一個財政年度結束的預定日期」結束。上市公司必須在FYE後4個月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任何其他公司必須在FYE後6個月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公司必須提交舉行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如舉行股東周年大會需要更多時間,你可根據第175條提交延長時間的申請(須繳付訂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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